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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有哪些特點和規律?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制發展脈絡清晰,內容豐富,特色鮮明。歷代立法中國古代自國家產生以來,統治階級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體系。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壹套演變清晰、特色鮮明的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以習慣法為主,禮刑兼備。它體現了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滲透著神權政治。夏朝是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壹直被稱為“虞刑”。《李周太公司刑》註:“夏刑二百,鞭刑三百,宮刑五百,鞭刑壹千。”中國古代刑的含義與法的含義相同,刑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的出現。

“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取舊衣而糾法”。商朝有成文法律,在古代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很嚴厲,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和監禁。甲骨文中,有象征嚴刑峻法的文字;《建稿》載:“誅陰□而殺其義刑。”戰國時期荀子也說:“刑名從商。”

西周的法制在夏商時期更加成熟。李周包含刑法、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等。《魯刑》對犯人執行五刑的規定多達3000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款水平和贖回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奴隸制法制解體,各諸侯國法制大變,成文法紛紛頒布。鄭在位時,其子出《丁,以為國之常法》(杜預註於左公六年),鄧編《祝星》。晉國還“鑄刑鼎,抄範所撰刑書”(《左傳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誌著奴隸制的解體。

封建制度建立於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相繼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六經,即賊、賊、囚、捕、雜、儀。《國法經典》是第壹部以刑罰為中心,綜合各種法律的封建法典。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實行法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律為法,制定了秦六律。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的法令。秦漢統壹六國後,秦始皇將秦國的法律推廣到全國,第壹次建立了統壹的封建法律體系。1975至65438+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睡虎地簡牘,包括秦律二十九條、法條問答、閉診三種法律文書,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國防、軍功爵制、官員任免、尚武組織。秦朝的法律以殘酷著稱。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極其殘忍,包括死刑、肉刑、監禁、沒收等。,而犯罪分子往往是數罪並罰。

西漢時,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以法、序、分、比的形式建立了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質是儒在國外,儒在國內。正如漢高祖宣帝所說,“漢家有自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道家的霸權之上的”(《漢書·元帝紀》)。這壹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也壹直是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

三國、兩晉、南北朝都是在這個時期編纂法典的。曹魏對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魏律》18條,改漢律為刑名,居全法之首。規定五種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名稱;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八種權貴在審判中享有特權的“八項意見”也被正式提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才的使用不如權貴的使用”。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後來,如晉法、北齊法應運而生。北齊法律首創“十大罪”(又稱“十惡罪”);北魏和南朝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對官”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產生了重大影響。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各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黃愷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特別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在位時,制定了12條和500條唐律。在高宗永徽年間,他編纂了30卷《唐律疏議》,並於653年在全國頒布。《唐律》特別重視“十惡”,充分體現了唐代社會階級的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階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關系。《唐律》和《唐律》是中國歷史上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和亞洲壹些國家封建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宋元《宋刑法典》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在五代和後周“示德懲制”的基礎上修訂的。到了宋代,封建專制主義全面加強,皇帝可以隨時頒布法令,作為判案量刑的依據。詔書成為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編纂成為宋代最頻繁、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標售”制度的法律規定正式出現在宋代。

元世祖忽必烈統壹中國後,頒布了至尊元新格。元英宗制定了大圓通制度。元代法律的基本內容沿襲了唐律,形式上仍沿襲了宋代的編纂,只是改為“條例”或“規則”。元朝法律具有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雙重特征。

明朝和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朝代,在法律上也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的時代特征。明清的法規主要是法律,法律之外還有專利、例、令、規、則、規。

明太祖總結歷代統治經驗,以“禮當導人,法當固執”、“重典治亂世”為立法指導思想,制定了《大明法》、《明達專利》等壹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朝最重要的法典。它將唐律12改為七法,即在名例之下,分為官法、家法、禮法、軍法、刑法、工會法六大官法,改變了隋唐以來的封建法律體系結構。明達-專利四條,以詔令形式發布,由案例、嚴令、訓令三方面組成,具有教育和法律效力。這在中國古代法制中是前所未有的。明朝還加強了經濟立法,主要包括鈔法、錢法、稅法和鹽法。

清朝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其內容與《大明法》相同。在沿襲唐、明五刑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和民族壓迫條款。在刑罰和訴訟方面,大清律規定滿人享有各種法律特權。清朝還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內容頒布了單獨的法律,如回回法、範法、蒙古法等。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大清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也大大增加。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把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員的手段。歷代都制定了壹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責和官制的行政法規。雖然中國古代各種法律和法令混雜在壹起,但唐朝以後有單獨的行政法典。

前秦俠王朝適應了奴隸制的需要,並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行政法律制度的最初形式應運而生。在商朝,禮法構成了商朝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夏商時期,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上是以習慣法為基礎,“以言代法”,以官代法。

西周時期的《李周》(又稱《周官》)載有《六官六典》篇。《六官》共六章:天官中載、地官司徒、官純宗伯、下官司馬、秋官司寇、東考公基。“六典”是治國法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個官員每個人都有壹個代碼。其中的治、教、禮、事四典,其實就是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權、統壹的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和官員的管理。《秦律》中的設官法和效力法,是關於官職設置、任免、選拔和考核的法律。《雜官法》是關於北京官員政務的法律。行書法是對公文的規定。傅定律、田定律、金定律、易定律、龔定律等。,是與經濟和手工業有關的行政法規,內容非常豐富,充分顯示了統壹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點。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臣制度和官職法,尚書臺六曹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大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崗位和權力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給皇帝的聖旨,必須忠實執行;泄露秘密的官員應該被撤職;接受賄賂或管理政府財產並從自己手中偷竊的官員,以及定罪後再次犯罪的官員,將被處以死刑。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大發展是在隋唐時期。隋唐將金代正式列為國法的“違制”改為“胥制”。是對違反編制、失職的各級官員的懲罰。《唐六典》編纂於唐代,是中國古代最早也是比較完整的行政法典。按照官、戶、禮、兵、刑、工六部制,明確規定了各級國家行政機構的規範、官員的設置、職責和權力,以及選拔、考核、獎懲官員的行政管理制度。法條之分是唐六典的壹大發展,“法之正罪,法之典範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出現了“清律學班”的官典,元代出現了“元”的官典。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書為例,仿唐六典,與前代不同的是註重官法的修訂和國家行政法的制定,故有自己的特點。

明清時期是中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高度發展的時期。它融合了歷代行政法的成果,使行政法規的制定更加系統化、規範化。明清時期仿唐六典制定《明慧典》、《清慧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法規之意。《明慧殿》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記述了各行政機構的職責和事例。《明史》中沒有記載的關於章典制度的記載,在經典中有所解釋。萬歷《重建明朝帝制序》說:“王朝的法律,第壹代的章程,大綱領的細節,都繪聲繪色。”《清惠殿》記載了從清朝開國到光緒年間各級行政機構的職責、事例和活動原則。它采用以官員為代碼、以崗位和榜樣建立官員的開關序列。清朝的官員能夠通過符合規則來執行法律。正如《續清約序》所言,“約載諸臣所奉行之壹切法令。”

司法機關在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始終沒有區分,行政機關也行使司法權,受皇權控制,這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壹個基本特征。

先秦和秦朝以前,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只有官吏和刑部。夏的大理與商周的牧羊人。因為古代沒有軍刑之分,所以軍事長官往往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諸侯國相繼設置了掌管獄務訴訟的最高法官。秦稱為“廷尉”,齊稱為“大理”,楚稱為“李婷”。

大壹統的秦朝建立後,“廷尉”被列為九臣之壹。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他負責審理皇帝指派的案件和地方當局移交的疑難案件。秦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縣令、縣令也有司法權,可以自行處理壹般案件。

漢代,廷尉(又名大理)仍是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代的司法制度也發生了壹些變化。尚書臺建立後,三個曹操(西漢)和兩個石頭曹操(東漢)也掌握了壹定的司法權,劃分了廷尉的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都是沿襲漢制而發展起來的。中央司法機關壹般仍稱為廷尉。北齊稱大理寺,機構日益擴大。這壹時期,地方司法機關仍與行政機關融為壹體,司法權由縣知府、州刺史、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時期,大理寺負責朝廷官員犯罪、死刑以上案件、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的審理和判決。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查大理寺和郡縣審理的案件。禦史臺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壹些案件的審理。在唐代,每當發生重大案件,皇帝通常會命令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禦史中丞壹起審判,稱為“三司審判”。隋唐時期,地方司法仍由行政機關管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權力分散。除了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皇帝還在宮中設立審判庭,審理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取消審判法庭,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政府、軍隊和監獄)和郡行政機關管理。

元朝統壹全國後,在中央設置刑部和禦史臺,大理寺改為大官居。太定帝任命時,司法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能由完顏政政府審判。元代還專設州縣司法,魯則在總政下設知府,專管刑獄。

明清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日益加強,司法權更加集中和完善。中央有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部”,分設刑獄。都察院負責糾察,刑部負責審問,大理寺負責復查,成為專門從事批駁的慎刑機關。對大案實行“三司會審”,明確稱為“九卿會審”,標誌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朝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也掌握著廣泛的司法權。清朝專門設立了審理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管轄範圍延伸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軍事學院設立刑事司法系,負責審理少數民族案件。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

(1)法律擺脫皇權,維護皇權。中國古代實行專制統治,奴隸社會君主的“命”就是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既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法官。歷代法律都是以皇帝個人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的制定雖然是由朝臣具體完成的,但審批權屬於皇帝,歷代皇帝都淩駕於法律之上。除了法律,皇帝還可以頒布法令、命令、表格等。在任何需要的時候。“法出於君”,進壹步鞏固和加強了皇權。

(2)禮法結合,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本”,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壹般是“霸王雜兵”。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政治思想,並逐漸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刑結合、禮刑結合成為法制原則。許多法律內容,從“引經據典定獄”、秋冬行刑,到“十大罪狀”、“八項建議”的規定,都以儒家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準,為歷代統治者所推崇。

(3)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西周的法律規定“凡令夫娶妻者,不屈獄訟”;漢代有“先請”制度,貴族官僚犯罪審判要先請皇帝。《魏法》根據的“八觀”規定了“八議”。從隋朝到唐朝,封建特權法因其繼承而不斷發展,唐律中規定的“議”、“邀”、“減”、“贖”、“官職”等法律制度就是集中體現。唐以後,在宋元明法典中被確認為重要內容。

(4)法律結合在壹起使用,司法從屬於行政,沒有獨立的司法權。中國古代法律首先表現為禮法結合,然後形成了諸法結合的封建法典。從李悝撰寫《法學經典》的戰國時期到秦、漢、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內容。這種各種法律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直接控制司法權。地方司法權完全屬於行政機關。雖然中央政府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受皇帝控制。監督管理機關也可以審理案件,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封建社會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司法機關只是皇帝的附庸和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這種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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