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賦予農業崇高的地位
自秦始皇重農抑商以來,歷代都在法律上賦予農業最高地位。
漢書?6?1《文帝紀》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上諭:“天下之本富農,起於故土,我為充實宗廟,親自耕之。被任命為縣官的人和借糧而無準備的人,都被赦免了。”
漢景帝三年(公元前141),上諭說:“農為天下之本。.....它使郡政府建議農民種樹,並獲得衣服和食物。”並制定了皇帝親農、皇後親桑的禮儀,以示國家對農業的重視。後者演變為後世所謂的親耕借田之禮。
唐太宗也反復強調:“萬物必有所耕,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壹切衣食不以農失為基礎。”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衣食以農桑為本”。
第二,政府官員的責任
秦律要求官員按時報告與農業有關的自然情況。睡虎地秦墓竹簡?6?1田定律中有這樣的記載:“莊稼生下來以後下雨,也要說少雨多利。幹旱和風暴,洪水,昆蟲,以及其他傷害作物的事情也值得壹提。”這說明秦國統治者是關心農業生產的,他們的目的是及時了解全國農作物的長勢,以便估算當年的糧食產量。
秦統壹六國後,命令郡守每年春天巡視所轄各縣,監督農民耕種,扶貧濟困。
漢代要求政府在生長季節調查了解農作物的生長情況,並根據情況分為三類,登記造冊。
唐朝敦促縣官認真管理農業。如果管理不善,導致“部內土地荒蕪”,“壹分十,壹分三十,加壹分壹等,犯罪停止壹年。”
到了宋代,地方各級督撫也是同地為農業出謀劃策的官員。每年春二月,農事開始,他們就守著命令在郊區勸農,還要寫壹首勸農的詩,以宣示國王的良苦用心。這樣勸農,漸漸有了形式主義的嫌疑。南宋禁止利用勸農的機會打擾農民。“邊勸說農民需要追人,徒兩年。容忍公職人員也是壹樣的罪。”
到了元朝,為了發展農業,在中央政府中設立了壹個很大的農業部,並派遣官員到各地勸農。
戴明在省會和各縣設立專職農業官員,依法監督桑園的種植。
洪武四年(公元1371),“命各州縣調官,常勸農民種桑麻、絲綿等田地、畝地,另報新收之數。”
洪武二十壹年(公元1381),朱元璋頒布聖旨:“河南、山東部分農民懶惰,不耕務農業。朝廷曾經想辦法派人監督培養,現在發號施令。此後只是各村老人的勤監督,各村有鼓。到了農事,五點鐘會打鼓,大家聞鼓到田裏去,老人們要管。”如果有懶人不下地,很多人會指責,壹定要嚴格。如果老人拒絕監管,農民就尷尬,違法,老家的老人就有罪。"
宣德、弘治年間,朝廷專門設置農官,主管農業,勸農桑。據《明慧典》記載,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增設錢塘、仁和、海寧、新城、彰化、嘉興、海鹽、崇德八縣壹員,統管農業。”
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河南、山東各增布政司壹人參政,各屬同知,職院督民植耕。”九年(1473)“加江蘇、嵩嵩、常州、鎮湖通判,屬常州等郡縣勸農。”
嘉靖六年(1527)“治江南等地,必重為官,通所屬州縣。原來有個農政所,禁止做其他工作,命其修業,勸業隨程。原來沒有官辦,指定了壹個二官的成員負責。如果有效,那就有效,玩了。
第二,保護農民權益
保護農民的不動產。禁止偷盜或強迫耕種土地。按照唐律,偷耕只持續壹年半。明清法律規定:“盜他人田者,每五畝罰三十元,罰八十元。棄田減少壹個等級。強者,各加壹。當官的,每人給兩個等級。花梨屬官。”王天魏晉北魏隋唐時期王莽的均田制的初衷是為了保證農民有壹定的耕地。《明律》還規定,非法出售、交換物品、主動承認、侵占他人田地、房屋的,分別處50年至2年徒刑。
保護牲畜。牲畜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歷代都懲罰偷盜和殺害牲畜的行為。根據唐朝關於馬廄和店鋪的法律,殺官私牛馬的人,壽命只有壹年半。
禁止偷盜和毀壞莊稼。《大明法》規定:“凡擅吃他人田地瓜果者,必被追責;棄滅者,亦有罪。”
禁止濫用人民的權力。《唐律論》:“各種非法創制及雜徭役,十余種,坐地騎墻。”《大明律法》規定:“凡對差工匠反應惡劣,發配不均者,罰二十,每五人壹等,罰六十。如果丁府的雜工接了活,不留職,也就是服役結束後不放回公司,壹天罰十次,三天罰五十次。”《大明律法》也禁止私仆做工匠。私仆為“壹,俸祿四十,每五人壹等,罰八十,每人每日還雇工六十文錢。”
三、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
獎勵復墾,承認復墾工人的所有權,減少稅收。
宋太祖命令“地方官員要告訴人民,那些能夠廣泛種植桑棗和開墾荒地的人應該停止租用農田縣長可以幫忙吸引勸導階層,會增加戶籍地的羨慕。那些沒有荒野的人會得到回報。宋英宗時期,縣令趙尚寬“假耕牛種糧,以誘耕者,勸耕者精耕”。20歲以上的難民已返回淮南和湖北的2000多戶。水被引過來灌溉成千上萬公頃的土地,把貧瘠的土地變成了肥沃的土地。”對此,英宗給予了特別的獎勵,“特別提拔壹個官員,給錢二十萬,又留下來了。"宋高宗紹興五年(1135)五月,最佳守令屯田廳發出:"破落郡縣,壹分屯田,郡守升三等,另遷壹官。少壹分就少四分之三,少幾分就當官。縣令減少,損失增加10分,則獎罰分明。“但由於淮北、京滬等道路上仍有大量荒地,住建部再次制定了‘網格’。”各州增加耕種千頃,郡占壹半,禁衛、屠戶各入壹秩;州失五百頃,縣失五分之壹,皆是磨年所展。“所謂增加,是指屯田被開墾,損失是指不是災害造成的。
明初,農田荒蕪嚴重。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定制:“讓所有的田地都不耕種,讓所有的人永遠耕種和保有自己的事業,所有的人都免於雜煩。三年後,我根據田敏開始了我的課程。”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貴官,以及民,不問身在何處,耕入熟田,始能為主,而瘠田,視官數而定。有余力的話再聽壹遍。其山全是水土,也是基於原有的挪用規則,不準據為己有。”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山東、河南奉命開荒,永不開課”。
順治六年,“戶部都察院傳旨,眾民皆轉州縣。所有逃到各地的人,無論其原籍或國籍,都將被廣泛招募和納入嘉寶,安居樂業。州縣官員視察了當地的無主荒地,頒發了開墾和耕種的許可證。永遠做企業。經過六年的耕耘,壹個公司的官員會親自觀察成熟畝數,根據調查愛撫,打個請示單,再商量收錢收糧。六年前禁止征稅,不準派壞工,如縱容官、官、鄉約、甲長,借錢害人。州縣官員沒有說什麽,所以他們確保逃亡者會恢復他們的生意,越來越多的田地被收回。各州縣的優劣,就是勸其耕種的人數,而道府最重要的,就是指示總督勤政懶政。每年年底單獨打按摩,載入考試。該部將迅速發布指令,要求遵守。”但由於清初戰事繁忙,開支巨大,政府承諾的各種優惠並未兌現,這壹政令的效果並不明顯。康熙十二年,朝廷修改此令,將征收墾稅的期限由六年放寬為十年。“參見土地開墾的例子。開設這門課程的期限是六年...如果繼承人加上更多的時間,就需要十年才能開始課程。”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將明王公貴族莊園的土地“賜原種,改為私戶,名為‘更名田’,將永遠是世界遺產”。盛行於清初的圈地,最終止於康熙初年。
雍正、乾隆時期,繼續執行順治、康熙以來的“招民填海”政策。雍正元年,上諭說:“水田仍以六年為準,旱田以十年為準。”雍正五年(1727)頒布聖旨,上書“準各省官民自行決定,前侵隱居罪赦;未交的錢糧,也不多問,限壹年,使先報,雍正七年收。”後來“延期六個月”。
為了獎勵墾荒,清政府還把墾荒作為官員的考核內容之壹,規定在墾荒中有立功表現的官員可以晉升。順治六年(公元1649年),清政府將耕種土地的多少定為州縣官員的考核標準之壹。“六年後,...縣處級以上官員,決心通過勸導來培養。”後來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特別規定“總督十五年內壹年內開荒。”
安撫難民。
這通常與開墾有關。明初戰亂後,逃難、流民現象嚴重。明朝頒布命令,所有流民“各歸故裏,自付牛、種子、口糧”。清初《大清通典》記載:“移民贈官寨,困難戶借官牛,惡性溝渠修官錢。”
鼓勵耕種,禁止荒廢土地。
東漢皇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明帝頒布了壹道聖旨:“土地貧瘠,食者眾多。如有申報禁止的公司,申報縣為宜。”在明朝,不務農的無業遊民受到嚴厲的懲罰。大明法?6?1戶法專設壹條,維護屯田者的經濟利益,嚴懲故意棄田者。
保證有足夠的農業勞動力。
秦律規定,壹個家族的兩個人不能同時被征去戍邊,“同居不平行”,違者如縣令、縣尉、士大夫等都要受到懲罰。“縣令、縣尉、士大夫不符合法律,不平等。”
為了提高農業生產率,甚至鼓勵生育。漢代以晚婚加稅的方法強迫早婚,並賞賜貢品鼓勵人口繁衍。
支持農民互助。
元初,北方農民成立了互助鋤頭社。元世祖將其推廣到全國,並頒布了第15號勸導農民成立合作社案。
強調把握農時。
唐太宗曾強調“不以喪失農耕時間為前提。”“不抓緊時間,讓比房子好的人耕田種莊稼,妳就富了。”
制定農業作業規範。
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簡?6?1司空法律規定:“兩人以上同住壹室抵債,不見其室,其中壹人同居”;“贖了債的,就還給農民,種養護苗的,就二十歲了。”
推廣農業技術。
秦律《蒼法》規定了種子的保管方法和每畝耕種土地的數量:“稻麻畝用兩鬥,麥畝用壹鬥”。漢明帝推廣了區田法。元世祖在位時,頒給各郡《農桑集》壹書。後來,仁宗英宗明宗和文宗重新頒布。
鼓勵發展副業。
明初,明政府在鼓勵農民種植糧食作物的同時,還積極要求和鼓勵農民種植棉花、桑麻和果樹。《典故的故事》載:“太祖曾下令,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半畝種桑、麻、木棉,多則十畝,多則田率差。有部門親自監督勸導,偷懶總比有處罰好。不種桑,用壹根絲,不種麻木棉,出壹根麻棉布。”
興修水利。
漢代《倪寬傳》記載“以法律手段促進農田灌溉,以增加糧食產量”。《漢律》還規定,官員觸犯河流要負刑事責任。《大清律》規定:“凡盜河防者,杖壹百,盜民間岸塘者,杖八十。毀人失財,就掩蓋了天合天價論。”“所以決定守河者,三年壹百人,必減堤塘二等。”
用水系統。
為了合理用水,《漢律》中有“水令”。宋代有規定:“壹切有水的灌溉田地,都是從底部開始,先有水稻,後有土地。渠閆若應修,必以用水為先之家,粉碎其氣及其他損公肥私之水,除之。”“各大渠皆以鬥門灌溉,不得作渠建燕。若地高水下,聽上遊為鬥門取之,申驗之。那些樹枝高在水下,需要臨時灌溉的,聽著。”清代規定,同壹水道的灌溉時間要在上、中、下遊分時段確定,水道閥門的開關也有時間規定,必須按規定辦理,不得違反。
防止自然災害。
秦律要求地方官員及時報告當地災情。《唐律》規定,主管官員“不談署內旱澇霜蟲”“復檢不實,同罪。若免征,重者騎墻。”明律則增加到八十棍。《唐律》還規定,總工“不修堤”或“因修而耽誤時間”的,職員七十。後果嚴重的,加重處罰。凡故意破壞堤防者,處三年徒刑。《大清律例》規定:“天下凡新年有饑,必先發賑災荒款,然後奏之。請原諒我。”
減免農業稅。
唐律規定:“四以上免租,六以下免租,七以上聽課有用,危害很大。桑麻若竭,各免其罪。”災難面前減免農業稅是歷代的習慣做法。本章稅法部分也講了。
打擊騙糧。
“明律?6?《戶法》第1條規定:“凡欺行霸市,隱匿田糧,泄漏戶籍者,每五畝罰四十畝,罰壹百棍。土地入仕,隱稅糧按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