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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技術法律人才學會章程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法律人才學會章程(經經濟社會委員會第三屆理事會會議壹致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國際經濟科技法律協會;專家學會).

第二條本會由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和法人組成。是全國性多學科、學術性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發揮協會多學科聯合人才的優勢,運用系統科學的理論和方法,通過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等融合發展的綜合研究和實踐探索活動。努力探索經濟、科技、法律和人才發展相結合的科學機制和融合的規律性,推動建立新的綜合性、實踐性的新學科,落實黨中央“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中介組織作用”的精神,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在建立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過程中,為高質量的產業服務,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探索培養新型產業人才的實踐經驗。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舉辦綜合性、創新性的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等方面的研討會、報告會、論壇、展覽和交易會等相關會議活動;

(二)組織和推動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和法律人士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建議或咨詢,開展主要面向會員和會員單位、講求實效的經濟、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綜合服務;

(三)組織和推動專家、學者、專業人士和法律人士對綜合性人才的預測、開發、培訓、認證和管理進行調查研究,為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新型人才進行探索和實踐;

(四)編輯出版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方面的圖書資料,負責主辦相應的報刊;

(五)與港澳臺及海外的有關專家、學者、團體、法人開展學術交流,以及經濟、科技、法律、人才開發等方面的合作,接受委托進行綜合性或專題性研究和各種咨詢服務;

(六)按照本會宗旨,發揮多領域、多功能的優勢,推進市場經濟體系建設,順應建立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需要,發揮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的作用,與有關單位主辦或合辦其他社會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實體機構。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能夠參加協會的相關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的,法人還應當提交有效證件和法定代表人的相應證明及復印件,自然人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三)會員證由本會發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和本協會與其他社會組織或單位聯合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優先參與協會組織實施的內外交流合作項目,獲得協會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提供的法律咨詢等綜合性咨詢服務;

(四)利用本協會的書籍和出版物,獲取本協會掌握的各方面信息;

(五)按照本會章程和業務範圍委托有關事項;

(六)了解本協會的工作,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七)與協會或其工作機構建立互補合作關系,開展相應活動;

(八)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紀守法,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積極參與內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4)認真完成本會委托的會議和咨詢服務工作;

(五)及時向本局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及時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故壹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三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理事、執行理事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後,視情節輕重,建議其主動退出協會或予以除名;嚴重損害協會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鑒於協會會員的實際情況,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相當於會員代表大會,也可稱為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成員可以參加董事會的股東大會,並有投票權。董事會成員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會長;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行長、執行行長或專職常務副行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經65,438+0/2以上副總裁或65,438+0/3以上執行董事共同提議,也可召開董事大會,提議召開會議的副總裁應為同壹人或推選壹名副總裁主持會議。但董事大會必須有65,438+0/2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至少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召開壹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主任會議的執行機構,由主任(會員)會議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會議負責,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要時調整和補充副會長和秘書長,並報理事會確認;

(二)籌備召開董事會;

(三)向理事會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確認吸收會員,決定會員的除名和必要的處分;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指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會長或專職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經65,438+0/2以上的副會長或65,438+0/3以上的執行董事共同提議,可召開執行理事會,但需65,438+0/2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其決議需65,438+0/2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鑒於全國許多領域的實際情況,非重大事項的例行工作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召集,須有1/2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但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和常務會長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歲,副會長和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可由專職常務副會長兼任;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但因實際工作確需任職的,經出席理事會會議或者常務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後,方可任職,並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長任期超過任期的,應當經出席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由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核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領導協會獨立開展活動,必要時代表協會與有關部門協商重大問題;

(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

(三)聽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並給予指導;

(四)領導協會重大活動和項目的決策,出席協會主辦的重要活動;

(5)執行會長應與會長合作領導協會。必要時,可委托專職副院長代行其職權。在會長和執行會長的領導下,副會長負責相應的工作機構或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會長和執行會長的領導下,組成常設工作機構,主持日常工作,負責例會活動和具體項目的策劃和實施,審批會員的吸收、罷免和處分,對個別理事或執行理事進行必要的調整,提交會長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二)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提議和調整專門委員會、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實體機構的設置,提名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必要時,可委托專職副秘書長代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捐贈或者贊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以及單位支付的收入;

(5)興趣;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業務管理費和咨詢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和變更時進行法定財務審計。因特殊原因在任期內進行財務審計的,應當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應經董事會成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2006年1月15日第三次董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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