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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友好聯絡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全稱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

友誼協會的簡稱

中國國際友好聯絡會英文縮寫CAIFC的英譯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和社會活動家發起成立的全國性民間組織。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本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進步與發展,同各國有關友好團體、各界知名人士和社會活動家進行友好交流,增進中國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與合作,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外交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協會管理司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德外街華嚴北李佳1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

(壹)接待外國友好團體和人士來訪,組織有關國內參觀活動;

(二)溝通國外相關機構與國內相應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

(三)與外國有關單位進行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交流;

(四)從事當代國際問題研究並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學術交流;

(五)編輯出版相關學術期刊等。;

(六)其他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四)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區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首席顧問和顧問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5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修改協會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管理部門批準後,在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社團經社團管理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0年6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協會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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