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應用生物工程技術及相關技術的釀造企業和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接受政府委托,實行行業管理,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系,遵守社會公德,反映行業情況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行業生產、流通、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管理、科技水平和不斷擴大的國際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是按照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結合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研究釀酒行業的發展方向,調查研究行業發展中的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受政府委托起草釀酒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發展。
三、開展行業調查、咨詢服務,做好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酒類產品技術、經濟、管理和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並組織實施行業標準。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開展檢驗、評價和產品認證工作,發布本行業的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並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擔本行業的生產許可證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六、受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轉型發展項目進行初步論證,並參與項目監管。
七、協助政府促進酒類商品市場流通,保護合理競爭,打擊違法行為。
八、參與或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發掘節約糧食、降低能耗的新資源,大力開展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
九、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評定。
十、協調和溝通本行業與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系,促進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
十壹、積極開展國際技術交流和交換,組織出國訪問,接待國外來訪,組織國內外展覽、訂貨會等活動,參與培育國內專業市場。
十二、組織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事項。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果酒、酒精等釀酒特產生產經營的企業,以及服務於本行業的相關單位和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加入本會的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並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和協會宏觀決策所需的相關信息;
(六)及時向協會報告企業合並、單位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創建和刪除組織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規定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65年,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服務年限的,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並報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主持協會工作,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備案。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本會因分立、合並需要自行撤銷或者解散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協會的議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國資委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資委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中國酒業協會(原“中國酒業協會”)2010年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