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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修訂版1996)

第壹章總則。論貨物規則的結構變化

貨物規則的章節基本上是按照貨物運輸流程的順序排列的。原貨物規則共4章43條,各章分別為:總則、貨物運輸、貨物包機包運、責任與賠償。《貨物規則》共8章49條。這些章節如下:

壹般規則,

貨物托運,

貨物運輸,

特種貨物運輸,

航空郵件和航空快遞運輸,

包機和包機艙運輸貨物及貨物運輸異常的賠償,

補充條款

修訂後,貨物規則的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充實。第二,關於空運提單

根據《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規定,《貨物規則》對運單進行了大幅度修改:

1.顯然,運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第11條)。即正本提單壹式三份:第壹份交給承運人,第二份交給收貨人,第三份交給托運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貨運單的副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增加或減少。目前有五個暫定附件。

2.明確填寫運單的責任是托運人,承運人習慣填寫的運單應視為代托運人填寫。運單經雙方簽字有效。

3.明確運費單的基本內容。三。《貨物條例》增加了關於貨物申報價值的規定。

原貨規只規定了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沒有寫明價值的條款。按照國際慣例,規定高價值貨物要申報。為此,在《貨物規則》中規定了托運人可以申報價值,並規定了托運人收取申報價值附加費的方法(第25條)和關於賠償的規定(第45條)。第二章貨物托運。《貨物條例》中增加了關於航空郵件和航空快遞運輸的規定。

航空郵件運輸自中國民航成立之日起就存在,但在原貨運規章中沒有相應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際慣例,《貨運規則》規定“承運人對收到的航空信件應當優先運輸”。這是因為目前國內郵政信件和包裹混雜在壹起,郵包體積越來越大,給航空公司的運輸組織造成了很大壓力。因此,要求區分郵政信件和普通郵件的運輸(第38條)。

至於國內的航空快遞,還處於發展階段,發展潛力很大。為此還提出了原則要求(第39條),並與郵件運輸合為壹章。五、關於特殊貨物的運輸

原《貨物條例》對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類別規定較少,如運輸微生物及其制品、運輸骨灰和棺材、槍支彈藥等。現在,這類貨物的運輸變得越來越多。因此,在《貨物規則》中對其進行了解釋,並在單獨的壹章(第四章)中作了規定,以方便運輸管理。六、關於運輸費用

除重量費外,原貨規對各種雜費作了具體規定,沒有反映價格變化和地區差異的因素。根據財務部的意見,貨物規則原則上只規定了重量費和運雜費。七、關於貨物運輸異常的賠償問題。

貨物非正常運輸賠償基本上是結合國際慣例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如:

1.貨物損失賠償。當貨物在運輸中丟失時,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將有限賠償與申報價值相結合。即貨物損失最高賠償金額為每公斤20美元;申報價值已辦理的,以申報價值作為補償依據。新的貨物條例采用了有限賠償和申報價值相結合的辦法。即貨物賠償最高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20元;申報價值處理的,以申報價值作為賠償依據。

2.要求賠償。根據《貨運條例》,收貨人或者托運人對承運人有索賠要求時,應當自運輸事故記錄簽發的次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為方便發貨人,貨規明確規定索賠壹般由到達站受理(第48條)。

此外,《貨物規則》還對單個貨物的重量和體積(第7條)、船長通知(第14條)、裝卸監管(第15條)、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第21條)和托運活動物的申報要求(第33條)作了相應的修改或補充。第八條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超過每公斤20元人民幣的,托運人可以申報貨物價值,並按照規定繳納申報價值附加費。

每份運單的申報價值壹般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當寄售貨物需要更改時,價值附加費將不予退還。第三章貨物運輸第壹節貨物的收集和運輸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和貨物的性質、緊急程度,有計劃地收集和運輸貨物。

承運人在接收和運輸有特定條件和時間要求的大宗貨物之前,必須事先安排好中轉艙位。

遇有政府法令、自然災害、停航或貨物嚴重積壓等特殊情況,承運人可以暫停接運貨物。

凡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所有限制運輸的物品,在符合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後,方可收運。

需經檢驗、檢疫並辦理有關主管部門手續的貨物,在未辦完手續前,不得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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