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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章程

通則

第壹條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以下簡稱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的由全國各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

第二條中國青年書法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和組織國內外各族書法家,面向現代化,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書法事業。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第三條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工作。

工作

第四條中國青年書協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和服務的責任,並對會員的會務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堅持用科學理論武裝人,用正確輿論引導人,用昂揚精神塑造人,用優秀作品激勵人。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六條鼓勵和幫助團員深入群眾、生活,努力在藝術創作中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創造歷史的精神。

第七條著眼世界文化發展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傳統,借鑒其他國家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書法展和頒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性。對優秀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和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書法家和書法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努力加強書法理論建設,積極開展書法批評,為中國書法的健康發展提供正確的指導。

第九條開展人才培養,不斷提高書法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書法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成立中國青年書法協會藝術委員會,下設各書法藝術委員會。

第十壹條尊重各民族書法傳統和特點,大力培養民族書法家,促進各民族書法發展,加強各民族書法交流,鞏固和擴大海內外各民族書法家大團結。

第十二條加強與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和海外華僑書法家的聯系、交流和團結,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祖國統壹做出貢獻。

第十三條促進中外書法交流,積極參與和開展國際書法活動,擴大友好交流,增進與世界各國書法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世界書法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中國書法;根據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發展書法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成員

第十六條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全國和海外性產業文聯所屬的書協,同意中國青少年書協章程,提出申請,經中國書協主席團批準,可以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贊成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章程的中國公民和華僑,經本人申請和各團體會員推薦,可以成為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會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申請人,經軍隊專門機構推薦,報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審批並履行手續後,可以成為青年書法家協會會員。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入會:

1.從事書法創作,作品入選中國青年書法協會主辦的全國及海外書法展,已提前確認為入會條件之壹,累計兩次;

2.從事書法理論研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發表的作品;

3、從事書法編輯、書法教育、書法組織等相關工作,成績突出。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和領導提出建議和對監事提出批評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協會會員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維護協會權益,按時交納會費,完成協會交付的工作。有責任為這個協會的建設做貢獻。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批評直至取消會員資格。不過,在作出決定前,議員有權提出投訴,而本會應聽取議員的投訴。

組織

第二十條中國青少年書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中國青少年書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1,決定中國青少年書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健康問題。

在全國和海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職權。

第二十壹條全國及海外代表由各團體成員推介,中國青少年書協特邀;負責每個小組成員日常會議工作的壹人是全國和海外代表大會的小組成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理事候選人由各組織成員在實行商定的名額後提名,理事會由全國和海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每個集團成員日常會議工作的人是代表集團成員的董事會候選人。代表小組成員的理事,在工作變動後,由原小組成員推薦替補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中國青少年書協設顧問若幹人、名譽主席若幹人,由主席團聘請。顧問不擔任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理事。

第二十五條全國和海外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的資金來源包括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二十九條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準確、真實、完整。

補充條款

第三十壹條中國青年書協的英文名稱為“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簡稱ACYC)。

第三十二條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的官方網站是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青少年圖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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