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擁有1個國家重點壹級學科(含全部二級學科)和4個國家重點二級學科,經批準建立了全國首個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含全部博士學位學科)。擁有1本科專業(法學),1第二學士專業(知識產權),1法律專業相關證書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的會議圍繞“巴黎大會後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形勢和任務”。來自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海洋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高校的環境法學者,以及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國際合作中心、彭真民主與法制思想研究與教育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學習研究會、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法學雜誌等相關部門的專家,,還有我們學院的李艷芳、朱曉和楊曉青教授。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的主持下,研討會熱烈而有序地進行著。首先,韓大元校長和代表傅洋副校長的劉娜女士作為主辦方代表致辭。韓院長肯定了本次研討會的意義,並就環境保護、環境法的發展、氣候變化等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劉女士介紹了彭真民主與法制思想研究教育基金,並對本次氣候變化立法研討會表示支持和認可。
本次研討會分為三個部分。在第壹部分,主講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與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就“巴黎大會後中國氣候變化立法的形勢和任務”進行了演講。李主任重點介紹了已經解決的問題、仍需解決的問題以及中國的貢獻。李主任指出《巴黎協定》最大的貢獻是使各國能夠在自主貢獻的前提下應對氣候變化,並深入分析了《巴黎協定》的法律約束力問題,認為中國應立足全球立法應對氣候變化。
第二部分,其他專家學者將做重點發言。首先,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丹琳主任做了主題為“中國氣候變化法律問題”的發言。林主任以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例,詳細介紹了氣候變化的立法模式和體例,認為我國當前的氣候變化立法應體現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特色,解決中國實際問題。接著,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所長常紀文做了《中國自主減排承諾與巴黎協定的達成》的發言,認為中國應采取更合適的談判方式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雖然具有進步意義,但由於諸多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接下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王燦發教授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建議”的演講。王燦發教授結合自己的立法經驗,詳細介紹了氣候變化相關法律起草的背景、內容和爭議焦點,深入分析了是否有必要盡快出臺氣候變化應對法、立法中是否規定明確的目標、法律中應納入哪些管理制度、是否需要國際合作章節、氣候變化適應制度如何與其他法律問題銜接等五個問題。隨後,中國海洋大學許教授作了題為“平等權、發展權與氣候變化責任”的演講。許教授從歷史排放、合法優先需求和能負擔更多工作的人三個方面闡述了* * *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進而提出了“發展機會均等”原則,即壹個國家的發展水平應與對氣候變化的責任成正比。之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曹明德教授做了“巴黎氣候協定實施研究”的演講,分析了《巴黎協定》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利弊,並對碳市場的計算提出了意見。最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侯教授做了“人權法與國際氣候談判”的演講,從談判的新角度分析了國際氣候變化應對,並借助人權法進行了詳細的講解。
第三部分是討論和總結階段。與會專家學者積極發言,表達了對氣候變化立法的獨特看法,並圍繞碳市場、碳稅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王明遠教授、楊曉青教授、欒鄭明律師和德國羅莎盧森堡基金會的孫偉經理也作了發言。在會議的總結階段,朱教授對本次研討會給予了積極的評價,認為本次研討會上環境法專家學者所展現出的務實作風對氣候變化立法的順利開展非常有益。
最後,周珂教授感謝各位嘉賓的精彩發言,並希望專家學者繼續參與氣候變化立法領域的研究和討論。會議在熱烈的氣氛中結束。這次會議的結果將報告給國家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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