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餐廳設置最低消費合法嗎?這壹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該條款將無效。但商家要求消費者支付最低消費,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該規定應屬無效。此外,《餐飲修理行業價格行為規則》規定,經營者應當以成本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基礎制定價格,應當質價相符,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可見,經營者的最低消費要求是壹種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價格的行為,是違法的。商務部發布《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對違反本辦法的餐飲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自20111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如下:《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壹條為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餐飲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進行商業銷售和服務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業的管理,制定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進行行業統計,規範行業秩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餐、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肴,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開發自選套餐,提供小份菜肴。第五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自律、指導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行業標準的推廣和實施,指導企業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餐飲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公約,引導餐飲經營者節約資源,反對浪費。第六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執行經營管理、產品和服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七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制度,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誌,執行節約用餐、文明用餐的標準。第八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並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九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第十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回收利用。第十壹條餐飲經營者銷售食品或者提供服務,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第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提供配送服務,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並明確提供配送服務的時間、配送範圍和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要求,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按時、保質、保量配送到消費者手中,並提供相應的單據。第十四條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理由、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餐飲經營者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前做好原料儲備和服務準備,並按照承諾履行相關義務。餐飲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質量或者服務水平。第十五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應當將投訴的受理、轉送和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處理結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建立經營者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餐飲經營者及其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與餐飲經營相關的信用信息。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匯總,建立不良記錄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飲業開展反餐廚垃圾相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處罰。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統計工作。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第二十條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號碼。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處理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壹條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餐飲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不予公開。第二十二條商業、價格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 11 10月6543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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