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金融機構不得在交易中心外進行人民幣與外匯的交易。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外匯市場。第四條交易中心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督下,負責外匯市場的組織和日常業務管理。第五條從事外匯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章市場組織的建立和監管第六條交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非營利性的企業法人。第七條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壹)提供和維護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
(二)組織外匯交易幣種和品種的買賣;
(三)辦理外匯交易的清算和交割。
(四)提供外匯市場信息服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的其他職能。第八條根據業務需要,交易中心可設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設立或撤銷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第九條交易中心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參與外匯市場交易。第十條會員大會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交易中心董事會召集。第十壹條交易中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為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九人,其中非成員董事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壹;會員理事會中中資機構成員不得少於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壹;理事會任期兩年,每名成員理事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十三條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由非成員董事擔任,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有三名副主席,包括壹名非成員主席和兩名成員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三章會員管理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經交易中心董事會申請批準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可成為交易中心會員;會員申請退會的,還必須經交易中心理事會批準,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第十六條會員選擇的交易人員必須經交易中心培訓並取得許可證後,方可上崗參與交易。第十七條會員必須按規定向交易中心繳納席位費。第十八條會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第四章交易行為監管第十九條會員之間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交易中心進行,非會員的外匯交易必須通過具有代理資格的會員進行。
交易中心本身不得從事外匯交易。第二十條會員代理非會員外匯的資格應當經交易中心認可。第二十壹條成交價格為直接報價。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中的下列事項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1)交易方式;
(2)交易時間;
(三)交易的貨幣和種類;
(四)清算方式;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交易中心和會員單位應確保用於清算的外匯和人民幣資金在規定時間內交割和入賬。第二十四條交易中心可向交易雙方收取手續費,收取手續費的標準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和調整外匯市場每日交易價格的最高浮動幅度。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當日人民幣市場匯率,外匯交易按照當日市場匯率並在規定的每日最大浮動幅度內進行。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可以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匯,調節外匯供求,穩定外匯市場價格。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會員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交易中心章程和業務規則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停交易或取消會員資格,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自行承擔。第二十九條交易者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的,交易中心有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交易資格等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濟損失由其會員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