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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學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學會。(英譯:中國社會主義文藝研究院;簡稱:ISC)

第二條本會由在文學理論批評、文學創作、翻譯、教學、編輯、出版等方面取得成績,並支持上述兩項事業的個人或集體組成。它是壹個全國性、自願性和專業性的群眾組織;它是壹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接受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遵循“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的方針,團結了我國廣大文學理論、文學批評、文學理論教育工作者、作家、藝術家、翻譯家、出版家以及其他熱心支持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個人和集體,堅持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文學理論,為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學事業作出了貢獻。我們將堅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美術學院及其上級機關、中國人民和文化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學習馬克思主義文藝理論和黨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理論建設。

(二)研究和評論文藝思潮;

(3)活躍的文學理論與批評;

(四)評價和促進文學藝術創作;

(五)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六)推動中外文學理論研究著作的出版和翻譯。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集體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個人會員和集體會員統稱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文學理論批評、文學創作、翻譯、漢字教學、編輯、出版等領域;

(4)熱心支持我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作者的申請;

(二)兩名協會會員的介紹;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證須由本會秘書處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集體成員應當從集體中選舉兩名代表行使成員權利。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四)維護本協會的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反映文學理論批評和創作的情況和問題,交流信息,發現和培養優秀人才;

(七)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解聘或者除名;

(壹)其公開言論或行為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二)被司法機關剝奪公民權利的人。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設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設理事會決定接納或開除成員;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任命。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由常務副會長代表。常務副會長人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會員大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公室和其他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及其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興趣。

第三十壹條會員大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舞弊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因分立、合並,協會宗旨已盡、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3年4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65438+經1999年8月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批準修訂。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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