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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術語解釋

第壹,憲法部分

01,憲法制度,是憲法的制定、宣傳、解釋、補充、修改、監督、實施、違憲審查和處理等壹系列規定和原則的總和。

02、憲法解釋,對憲法規範的內涵和外延以及用詞的含義,根據立法精神原則和意圖予以準確解釋或說明。

03、憲法修正案,是指國家憲法實施後,因政治、經濟形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自身條款存在某些缺陷,導致繼續實施有困難,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內容和條款作出的書面修改和修正。

04.君主制,國家的最高權力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終身任職,實行世襲形式的政治組織。

05、* * * *和制度,國家最高權力是以政治組織的形式掌握在國家機關或由選舉產生並有壹定任期的公職人員手中。

06.議會制,即議會* * *制,是在議會中占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的壹種政治組織形式。

07.總統制是壹種政治組織形式,民選總統直接組織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是對產生它的人民或組織負責。

08.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和活動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統壹行使這壹權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選舉制度是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有關制度的總稱,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選民與代表的關系等。10,等額選舉,候選人數與應選代表人數相等。

11.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選舉。從1979選舉法開始,中國由等額選舉轉變為差額選舉。

12,復合制,兩個以上國家組成國家聯盟的國家形態。

13,邦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國家為特定目的而組成的民族聯盟。

14、單壹制,由若幹不享有獨立主權的壹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的統壹主權國家的民族形式。

15、中央集權制與中央優勢相結合是指在國家權力絕對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將國家權力從中央下放給地方部分的權力或從地方部分還原給中央授予的部分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度是指在特定地區由公民組成的自治單位得到國家承認,並在國家授權下,自主管理所轄地區事務的制度。

17.行政區劃是壹個國家按照壹定的原則和程序,將其領土劃分為若幹不同級別的區域,並設立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分別管理,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為基礎,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內部事務的壹種政治形式。

19、特別行政區,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行政區域內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特殊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

20.投票權。公民有權依法選舉和罷免代表機構的代表和國家工作人員。

21,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22.物質救助權是指公民在無法通過提升勞動能力或者臨時提升勞動能力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

23、休息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享有休息、休假和休息權。

24、國家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立的按行政區域行使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25、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有權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屬於國務院。

對內部事務有完全決策權和總理對國務院工作負全部責任的制度。

26.自治機關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國的上壹級地方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區域自治基本制度以及其他關於重大事項的規範性文件。

28、單行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自治範圍內,根據當地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特點,發布特定問題的規範性文件。29.行政長官是指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其授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30、選區以壹定數量的人民直接選舉為基礎,以區域為單位產生人民代表。

31.選民登記是每個有選舉權的公民從法律上確認自己被選舉資格的必要法律程序。

32.預審:在法律法規頒布前或尚在立法起草過程中時,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或由負責起草的部門進行自查,審查是否與憲法相抵觸。

33.事後審查是指對在申請過程中正式生效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或者特定單位、特定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合憲性提出質疑並請求審查時所作出的審查。

34.附帶審查是指以訴訟事件為前提,對與本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進行審查。

35、憲法申訴,公民個人認為某項法律或法規違反憲法原則,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壹種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是生產資料歸社會全體公民所有,由代表全體公民的國家占有的壹種所有制形式。

37.集體所有制經濟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共享生產資料的壹種公有制形式。

38.人類經濟是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的經濟形式。

39.私營經濟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經營的經濟形式。

40.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者按照壹定的原則組織政權,實現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

41,國家結構形式,特定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什麽原則,采取什麽形式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整個國家及其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2、地域代表制,即按照選民居住的地區劃分選區,或者以區、縣、鄉等行政區域為單位,並按區域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的制度。

43、專業代表制,是以專業團體為單位選舉壹定數量代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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