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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樂協會章程

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2009年12月15日中國音樂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通則

第壹條中國音樂家協會是中國* * *制作方領導下,由中國各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人民團體。它是黨和政府聯系音樂事業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中國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藝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倡導多樣化。高舉旗幟,圍繞中心,服務人民,改革創新,團結音樂家和音樂家,繁榮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工作

第四條本協會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和服務的責任,發揮組織、指導、服務和維權作用。

五是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水平。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

第六條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探索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世界文化發展前沿,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風格、體裁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藝術水平。

第七條組織中國音樂金鐘獎等競賽和獎項,對優秀的音樂創作、表演和理論成果,以及在音樂教育等音樂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音樂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開展表演觀摩、交流研討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的發展與繁榮。

第九條組織學術研討會,促進批評和理論工作的改進和發展。辦好音樂刊物,努力反映音樂創作、演奏、理論、教育的現狀和成就。

第十條組織會員收集、整理和研究我國各族人民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秀傳統。

第十壹條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與音樂普及,關心和參與民族音樂教育,努力提高民族音樂素質。

第十二條促進和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和海外僑胞的音樂團體和音樂家的聯系和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祖國統壹做出貢獻。

第十三條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與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合作,根據國家政策大力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作,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家加入俱樂部。

成員

第十六條中國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音樂家協會均為團體會員。各全國工業文聯所屬的音樂協會同意協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中國音協主席團批準,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文化主管部門視為團體成員。

第十八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音樂工作中取得壹定成績的音樂家,均同意協會章程。本人經兩位中國音協會員介紹,經團體會員單位或協會指定機構推薦,申請成為中國音協會員。經協會批準並履行必要程序後,即可成為音著協會員。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音樂家、音樂家同意協會的章程,經本人申請、有關方面推薦、協會批準並履行手續,可以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會員條件細則根據章程另行制定,經主席團批準後,由大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會員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維護協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二十條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的,經協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壹條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臺灣省同胞和海外僑胞音樂家,經審核批準,可以授予榮譽顧問、榮譽理事和榮譽委員。

組織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

4.選舉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和有關單位的成員選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負責每個小組成員日常工作的壹個人是小組成員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同時是代表小組成員的主任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在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選舉產生,並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第二十四條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協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集。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的,不再擔任董事。

基金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是:國家撥款、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補充條款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英文名稱為中國音樂家協會(簡稱CMA),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協會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修改權屬於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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