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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前法律社會學研究的意義何在?

首先,它促進了法學理論在價值觀和方法論上的變革。

隨著社會的變遷和法學研究的進步,中國法學理論逐漸走出蘇聯模式,開始尋找自己的發展道路。但是,仍然過於強調研究“法律應該是什麽樣的”,而忽視了“法律實際上是什麽樣的”;過於強調“書本上的法律”而忽視“行動中的法律”等缺陷和不足。

20世紀80年代,法社會學逐漸進入中國法學研究的視野。它關註法律的社會性,關註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效益,關註法律與民族傳統模式和心理結構的關系,要求法學家走出書房,改變繁瑣的註釋方法,從事社會實證的調查分析,致力於解剖社會的“活法”,這是對舊的僵化模式和教條主義法學理論的強烈沖擊和改造。受法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的影響,我國出現了壹批傾向於研究社會學的法學家。他們從社會對法律的實際需求出發,將“習慣法”和“民間法”的概念納入法學研究的範圍,試圖從“本土資源”和“本土文化”中探索適合中國的法治道路,提出了許多大膽創新的觀點,逐漸推動了法學理論在價值觀和方法論上的變革。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法律社會學在中國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隨著法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的廣泛傳播和應用,法學理論價值觀和方法論的變化以及我國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許多學者看到了我國社會中實踐與理論嚴重脫節的現象,並在探討原因的同時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概念。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五個方面。這是對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現狀的綜合分析,體現了法律和法治的終極目標和追求。在這裏,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是善、功利、正義,也不是單純定義為正義,而是概括為五個方面。從內容上看,社會主義法治觀是以法治為背景,結合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以平衡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為前提的。這種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法社會學的方法。

法律社會學不僅是壹門獨立的學科,也是壹種重要的方法論。社會主義法治觀是法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與中國法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它看到了法律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和制約關系,並對這種關系進行加工和總結,從而得出適合中國社會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出以來,全國各地不僅在理論上認真學習和體會,而且與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聯系,采取各種方法和途徑,將理念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方面,取得了許多實踐成果,使我國的法治進程又向前邁進了壹步!

第三,它提供了解決價值沖突的廣泛途徑。

法律的價值沖突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之壹。法律的價值沖突導致實踐中出現許多有爭議的案件,甚至出現冤假錯案。沖突的解決必須從社會入手,法律和社會必須融合,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在這個時候更加必要和重要。

首先,法律社會學家提供的解決價值沖突的基本原則——最大利益原則。

在當代中國,解決價值沖突的原則包括法律價值優先原則、階級整合原則、綜合評價原則等。但這些原則在應用時,往往會遇到很多問題,需要其他原則作為補充,最大利益原則可以是其中之壹。權利沖突是價值沖突的表現,權利沖突實際上是利益沖突。最佳利益原則是利益原則和效益原則的統壹,是解決價值沖突的有效途徑。利益原則源於龐德對法律任務的理解。在他看來,法律的任務是以最小的浪費調整各種利益的沖突,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龐德的社會利益理論受到了大呼小叫的社會功利主義定律的影響,可以說這種社會利益理論在今天也具有重要意義。另外,當利益發生沖突時,需要權衡利益,考慮壹種成本,這也是功利主義的應有之義,在這裏稱為利益原則。當然,現實中的沖突往往很復雜,很多時候不是壹個原則就能解決的。必要時要把利益和效益統壹起來,做到利益最大化。至於選擇的方法,龐德的理論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通過實證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權威的思想,以最少的障礙和浪費,賦予整個利益計劃最大的效果。

其次,價值沖突的解決。就解決當前中國價值沖突的途徑而言,有學者將其概括為主體認同與外在統壹的途徑、民主與專制的途徑、不違法與違法的途徑。在法治實踐中,這些解決價值沖突的方法確實存在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不夠具體。法律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為我們提供了更廣闊、更理性的途徑。

(壹)謹慎立法。這不僅是解決價值沖突的有效途徑,也是預防價值沖突的前提。審慎立法的關鍵在於立法者。首先,立法者要有正確統壹的法律價值觀。在價值多元的時代,為了確立對法律的信仰,立法者必須了解法律的價值是什麽,追求什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著立法者的價值觀,也指導著我國的法治實踐。審慎立法還要求立法者在正確統壹的價值觀指導下制定好的法律。壹部好的法律必須是適合壹個國家實際並能普遍實施的法律。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采取簡單的“拿來主義”,不能脫離壹個國家的國情。法的價值在於“法的精神”。立法者必須在正確的價值觀指導下充分理解法的精神,根據法的精神挖掘法治的“本土資源”,變“送法下鄉”為“下鄉求法”,進而制定出適合自己民族和國家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是好法律。在正確價值觀基礎上制定的好的法律,可以預防和解決法律的價值沖突,也可以得到普遍實施,發揮應有的作用。(2)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是解決法律價值沖突的必要途徑。

在我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說是壹個爭論已久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我國的司法審判中還沒有真正發揮出來。長期以來,法官只能嚴格依法辦事,被動適用法律,使法律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那是立法機關的事,法官只是壹個沒有意誌的動物。事實上,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並不僅限於此。法官作為最重要的法律職業者之壹,在壹個國家的法制建設和法治實踐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埃利希作為自由主義法學的創始人,主張“自由審判”,充分發揮法官個人在創造法律中的作用。他在《法律的自由發現與自由法》壹書中說:“法律是社會的有機基礎,法官僅僅適用國家制定的法律是不夠的。任何法律適用理論都無法擺脫以下困境,即第壹次制定的規則本質上是不完整的,壹旦制定,實際上就成了舊物。這種規則很難治理現在,更不用說未來了...既然負責適用法律的人是民族的、當代的人,它就會按照民族的時代精神來適用法律,而不是按照立法者的意圖,以上個世紀的精神來適用法律。”美國重要的法律社會學家和法官霍姆斯認為,“法律的發展並不像分析法學家所認為的那樣來自歷史,也不來自自身邏輯的推演,而主要來自執法者自身的經驗。”換言之,制定法律的任務主要落在法官身上。“上述兩位法律社會學家的論述充分說明了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具體生命需要法官來賦予,法律的血肉最終隱藏在法官的具體判決中。在沒有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範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解決價值沖突。

(3)正視法律規範的作用。

階級法律規範包括黨的政策、組織紀律、習慣規範和道德規範等。這些法律規範是“活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龐德說,社會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之外,還包括道德、宗教和教育。當法律不能或不及時時,我們需要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問題。在我國,由於歷史地理的原因、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多元文化的存在與碰撞、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準法律規範在規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彌補制定法的不足、調解矛盾和沖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正視法律規範的作用,不僅可以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還可以在價值沖突的情況下多壹種選擇,從而使法制建設和法治實踐更加順利。

以上討論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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