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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動物保護法嗎?

準確的說,中國大陸(不含港澳臺)擁有世界上100多個有反虐待法的國家,中國還是空白。目前,世界上已有65,438+000多個國家(地區)出臺了反虐待法。早在19世紀初,英國就有人提出禁止虐待馬、豬、牛、羊等動物的法案。雖然該提案當時未被下議院通過,並遭到壹些人的嘲諷,但到了1822,世界上第壹部反虐待法案首先在英國出臺。隨後,法國也在1850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案,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家也相繼出臺了反虐待動物法案。1866回到紐約後,美國駐俄大使伯格開始呼籲反對虐待動物。在俄羅斯期間,他親眼目睹馬被馬夫毆打,痛苦萬分。伯格認為虐待動物會導致道德敗壞。壹個民族無法阻止其成員殘酷對待動物,也會面臨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險。在他的努力下,美國很快成立了禁止虐待動物協會,並很快通過了反虐待動物法案。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壹些非洲國家,都制定了反虐待法,中國香港和臺灣省也有這樣的法律。目前,中國的情況非常需要盡快制定禁止虐待動物的法律。雖然單靠壹部法律無法完全解決人與動物的關系,但這樣的法律至少可以解決壹些動物受到傷害的現實問題。此外,法律不僅具有懲罰犯罪的功能,還具有引導人心的功能。《反虐待動物法》並不意味著人們應該吃素。這並不意味著反虐待動物法的頒布會從壹個極端走向另壹個極端。不再宰殺牛羊,不再做動物實驗,而是如何盡可能減少動物的痛苦。目前國外反虐待法壹般對野生動物、家畜動物、家畜動物、實驗動物都有不同的規定。對野生動物來說,保護是全世界關註的主要問題。對於家畜動物來說,不是不能利用,而是如何在飼養過程中保證動物有壹個基本的生存環境,如何在屠宰過程中盡量減少動物的痛苦。我們知道,在國外屠宰家畜動物時,通常是壹只動物進入屠宰場後立即被封鎖,在單獨的空間內用高壓電迅速擊中動物的致命部位,使動物在短時間內失去知覺,然後被屠宰。我們現在的屠宰流程是讓動物排隊走進屠宰場,讓動物看到它們的同伴是如何慘叫、流血、被分割的。中國現在很多野蠻的屠宰方式,不僅對牲畜不人道,對吃牲畜的人也是有害的。因為當動物處於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狀態時,它的身體本身也會產生劇烈的生理變化,產生壹些毒素或其他不良物質。這些毒素對消費者也非常有害。眾所周知,我國是畜牧大國,但我們的儲存產品很少符合出口標準,原因之壹就和這種落後的屠宰方式有關。英國有專門的實驗動物法,規定了如何使用實驗動物,如何將實驗動物的痛苦降到最低點。《反虐待動物法》實際上倡導的是尊重和善待生命的文明理念。《反虐待動物法》提出了基本的人道主義要求,而不是完全不吃動物。動物不同於其他事物。他們是生物,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他們還應該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惡意濫用和殘害。英國最早的馬丁法案將傷害動物視為犯罪。美國不僅制定了《反虐待動物法》,還專門制定了《動物福利法》,對人們應該給動物什麽樣的正常生活環境做出了具體規定。德國對屠宰動物有嚴格的要求,包括賣魚的不能直接把活魚賣給顧客。顧客選好魚後,商家把魚放在櫃臺上的電箱裏,迅速宰殺,然後才能出售。壹方面考慮到有些顧客不敢自己殺魚,另壹方面也防止殘忍。壹個國家的公民如何對待動物,是衡量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畜牧業是給人吃的,但要看怎麽吃。壹個標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應該把胃口建立在對動物的殘酷折磨上。我國是中藥大國,動物入藥的案例很多。我們也應該審視和反思這些問題。很多教科書甚至動物園的解說都有動物醫學的介紹。有些吃藥的方法特別殘忍,不僅是活活的,還用各種方式折磨動物,以顯示其藥用價值。其實,科學發展到今天,很多動物藥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很多以捕殺動物為代價入藥的東西,對人來說並不是必須的,也不是急救藥物。比如,按照中醫理論,熊膽當然有明目等“藥用價值”,但僅僅是為了這些可以找到替代品的藥用價值,就讓數百只活熊常年被關在鐵籠子裏,定期遭受死與死的折磨,這實在是文明社會無法容忍的。現在,有些人甚至只是為了保健和美容而無視動物的生死,比如把活海豹的生殖器割下來,扔回海裏,在極度痛苦中死去。遺憾的是,這些傷害動物的殘忍行為正日益擴大和蔓延,而消費者是這種虐待動物行為中的最後壹環。野生動物是人類的共同財富,應該好好保護;家養動物用自己的生命為人類的生活做貢獻,至少應該享受生活的壹般樂趣,不能靠被虐待走完自己的壹生。去年,中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現在我們正在盡壹切努力為2008年在中國舉行的奧運會做準備。保護動物,善待生命,不僅是中國所有善良人的願望,也關系到我國的國際形象。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動物包括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是野生或家養的。對虐待動物的處罰(1)任何人——(a)殘酷地毆打、踢踢、虐待、過度騎行、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超載或殘酷地折磨、激怒或驚嚇任何動物,或導致或敦促任何動物以這種方式被利用,或允許動物作為任何動物的主人以這種方式被利用,或以隨機或不合理的方式制造或未制造它。(b)如他負責看管任何被禁閉或禁止飼養的動物,或正被從壹處運往另壹處的動物,但忽略為該動物提供足夠的食物及水。(c)如以動物擁有人的身分運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致使或安排運送或運載任何動物,或允許運送或運載任何動物,而該動物在飼養該動物的方式或地方,或在盛載該動物的箱子、籃子或筐內,或因其體積太小而遭受不必要的疼痛或痛苦。(d)如任何動物被裝上船只或鐵路貨車,或從另壹船只或鐵路貨車、碼頭、海岸或平臺上的船只或鐵路貨車卸下,而該動物因設備而遭受不必要或可避免的疼痛...(f)如任何動物因疾病、虛弱、受傷、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適宜從事某項工作或勞動,則仍使用該動物,或,( g)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攜帶、運送或移走任何動物,或管有或飼養任何動物,或明知而容受任何動物被管有或在其控制下或在其處所內飼養,以致對該動物造成不必要或可避免的痛苦,壹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2)就本條而言,任何擁有人如沒有采取合理的照顧及監管措施以保護動物免受虐待,須當作準許虐待動物。但是,如果主人僅僅因為沒有采取上述預防措施和監督措施而被判犯有本條例所指的允許虐待動物罪,則不得在不給予其選擇罰款的情況下判處監禁。(3)本條不適用於在屠宰或準備屠宰動物以供人食用的過程中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除非該等屠宰或準備屠宰動物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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