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俗名:中醫藥研究促進會。簡稱:中醫藥促進會。
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
英文縮寫:CRACM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醫藥專家、科技工作者和熱心支持中醫藥事業的單位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民政部依法核準登記,服務於醫藥行業。
協會接受主辦單位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中醫藥界同仁,研究和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為提高我國人民健康水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衛生事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條本會貫徹黨和政府關於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中醫藥領域的學術交流,總結知名老中醫的經驗,研究和發展祖國中醫藥事業,促進中醫藥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人類醫療保健事業做出貢獻。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開展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聯系與合作;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專著和出版物,加強中醫藥文獻的整理和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
(三)組織國內外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新技術、新成果的交流和推廣;協助推廣相關健康產品,接受委托,組織舉辦醫藥健康類展會。
(四)舉辦全國性的中醫藥講座和培訓,提高各級中醫藥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組織中醫藥政策的調查研究,接受委托承擔中醫藥綜合性項目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醫藥企業和科研院所提供全面的信息。
和專業技術服務。
(六)充分發揮協會專家資源優勢,積極幫助和支持從事中醫藥事業的單位(個人),共同振興和弘揚我國中醫藥事業。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九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壹)長期從事中醫藥工作的人員;
(2)取得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三)在繼承中醫藥方面取得壹定成績的相關學科人員;
(四)熱心中醫藥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和各界人士,以及從事中醫醫療保健的企事業單位(個人)。
第十條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特邀)委員。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2)須由協會或基層(分支)組織成員推薦,並經協會秘書處批準;
(三)特邀(名譽)委員,根據工作需要,自願報名或由個人或單位推薦,經秘書處審核,報會長批準;
(四)會員證由本會發行。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投票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不包括特邀成員和名譽成員);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3)優先為我會服務,如參加我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學術著作優先進入我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優先獲得我會出版的相關學術資料等。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包括特邀會員和榮譽會員);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會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註重醫德醫風,努力學習,提高專業能力,積極為中醫藥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會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董事,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五)通過大會的重要提案和決定;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和組織協會的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委員的罷免;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任命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5、6、7、8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將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並經理事會同意,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副會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社會捐贈;
(3)政府相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協會將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在變更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1165438年10月9日經第壹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