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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制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應用

中國的封建法律,中國的法律體系,以及遵循這些法律的亞洲壹些國家的法律。法制史上的壹個概念是世界五大法系之壹,另外四個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國法系已經解體,現存三大法系。中國法律制度不僅在歷史上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律制度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中華法系始於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成熟於隋唐(公元581 ~公元618)。最初的國家和法律產生於夏朝,從商朝到西周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各國頒布了成文法,中國法律制度在秦朝初具雛形。從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秦代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種法律的原則。此後,經過西漢、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經成熟,自成體系。代表法典是《唐律論》,這是中國法制完備的標誌。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代都以此為藍本,創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日本學的是隋唐法制,日本今天仍在使用的行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郡(相當於中國的省)、府縣、道路,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到清末,中華法系在修法過程中解體,中國現代法制的雛形確立。中國法制的特點是:第壹,法律受君主意誌支配。第二,倫理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與司法的統壹。中國法制的基本特征是:①以儒家思想為基礎,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儒家道統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從漢代到隋代,傳經破獄之風盛行,以突出的形式顯示了儒家思想對封建法制的強大影響。中國的封建法律與西方的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繪有神靈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維護封建統治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但是在中國,早在奴隸制結束的時候,神權思想就已經動搖了。在中國封建法制中,沒有像中世紀西方國家那樣的宗教法規,儒教取代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②維護封建禮教,確認家法家規。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庭為本位的,所以宗法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的強大力量確認了父權制和夫權,而且維護了尊卑關系,允許家庭法規發生法律效力。從宋代到清代,國內各種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3)皇帝永遠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皇帝是最高立法者,發布的詔令、命令、敕令、敕令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壹句話就可以立法,壹句話就可以廢法;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麽親自主持審判,要麽以“聖旨”的形式命令大臣代為審判。重案合審和死刑復核的所有裁定,都要皇帝來打。他可以法外,也可以法外。在西方國家的中世紀,各級封建領主長期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4)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善惡同罪。中國封建法律以維護等級制度為基礎,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從曹魏開始,通過模仿李周八朝,形成了“八家之言”的體系。到了隋唐時期,建立了“議”、“邀”、“減”、“贖”、“官職”等壹系列法律制度,按等級減輕罪刑。另壹方面,在法律上分為好與壞,排在窮人之列的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視。同樣的罪名,處罰比普通人輕。用“賤”犯“善”的懲罰比壹般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就像世界上任何壹個國家的法律壹樣,以公開的不平等為特征。⑤所有法律合二為壹,行政機關也是司法的。中國,從李悝寫戰國時期的法律經典到最後的封建法典,清朝的法律,以刑法為主,民事,行政和訴訟的內容。這種把各種法律結合起來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和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政府雖然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要麽受皇帝控制,要麽受宰相等行政機關制約,很少能獨立行使職權。至於地方,行政機關也管司法,兩者直接合二為壹。宋、明、清時期,省壹級雖有專門的司法官員,但實際上是上壹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威不斷分散,地方司法權威不斷降低,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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