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原告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原告,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但離婚訴訟除外。
第二,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⑴立案時間
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無法當場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證明;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自補正提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計算。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被告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計算。
(二)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在采取保護措施後30天內提起訴訟。
(三)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
訴訟法規定,通知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發出。
(4)被告答辯的時間
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天內提交了答辯狀。註:被告未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將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五)當事人舉證的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設定舉證期限,普通程序壹審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法院可以指定不超過30天的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協商不超過15天。自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申請人出庭的時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天提交。
(七)法院審結案件所需的時間。
總結案例:3個月;
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日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八)三類案件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的遲延期限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即自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止的時間。
2、鑒定期限,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時起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結論時止。
3.管轄問題的處理期限,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之日起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最終裁定之日止,以及人民法院之間管轄爭議的處理期限。
(九)法院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寄出;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上訴的時間
如不服判決,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判決和裁定的最後部分會有相應的提示。從收到相應文件的次日開始。
(十壹)二審的時間
不服本判決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裁決的上訴的時限為30天。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三、民事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1)民事訴訟的第壹審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將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將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公告。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作出判決(裁定)。
5.句子
如同意判決,當事人將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本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妳不同意裁判的意見,妳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②民事訴訟中的二審程序
1,備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直接作出。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談話)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審判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改判,或發回重審。
3.句子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資格作為原告,他的監護人應當代表他進行訴訟,但離婚訴訟除外,在離婚訴訟中他可以作為原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支付賠償金;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