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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條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暢通無阻、保護環境、建設、改造和養護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和經營公路。第五條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第六條公路按照在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符合技術等級要求。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原有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十條國家鼓勵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對在公路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壹條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專用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專門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公路。第二章公路規劃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三條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十四條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征求省道沿線下壹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第十五條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主管單位編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專用公路規劃應當與公路規劃相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不相適應時,應當提出修改建議,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相應修改。第十六條國道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原組織機構決定。國道規劃需要重大修改的,由原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的省、縣、鄉道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七條國道的名稱和編號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省道、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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