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第九條海關應當依法對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和商品編碼進行審核。第十條海關在審核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歸類項目時,可以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規章的規定行使下列權力,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①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樣品和有關商品資料;
(三)組織進出口貨物的檢測和檢驗,並根據海關認可的檢測和檢驗結果對貨物進行歸類。第十壹條海關可以要求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資料,必要時可以要求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補充申報。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海關可以根據其申報的內容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第十二條海關經審核認為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編碼有誤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及商品歸類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重新確定,並通知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註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修改或者刪除報關單。第十三條收發貨人代理申報的商品編碼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註銷管理辦法》向海關提出申請。第十四條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未完成貨物商品歸類審查前請求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規定提供擔保。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有限制的,應當提供許可證而不能提供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的,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第十五條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在貨物實際進出口45日前向直屬海關申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預歸類(以下簡稱預歸類)。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預歸類的,應當填寫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商品預歸類申請表》(格式文本見附件1)。
預歸類申請應當向進出口貨物實際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第十七條直轄市海關經審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品及稅目註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國內分目註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行政規章和商品歸類決定對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項目有明確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