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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將於何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什麽時候實施?首次實施日期為1998年9月1日。

流程: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0998年4月29日通過,自0998年9月29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實施日期為2009年5月1日

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8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5月28日公布施行。

主要內容

1.規定了* * *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對公民積極參與負全責的新原則。

2.根據* * *的職能轉變和市場經濟條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點,改革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制度,規定了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技術鑒定制度,建立了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強化了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的職責。

3.規定鼓勵和引導相關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4.進壹步強化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職能,加強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強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責任,增加應受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的行為;取消了消防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的壹些前置條件;調整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詳細規定了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明確了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現予以公布,並將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 * * 2008 65438+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通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應急救援裝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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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執行的是1998年頒布的版本,要先下發整改通知。不整改,又要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gov ./flfg/2005-08/05/content _ 20815 . htm

(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08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

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壹)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下面這個要5月份才能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gov ./flfg/2008-10/29/content _ 1134208 . 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現予以公布,並將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什麽時候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5月1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8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9月20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8年10月28日經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資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從()開始實施?哪壹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8年4月29日1998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2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是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5月1日生效。內容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74條。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的消防法是什麽時候生效的?2009年5月1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o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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