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解釋本條是關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的檢查權、處置權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規定。
第壹,為了保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具有下列職權:
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二)有權向被檢查單位查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生產技術資料、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詢問相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等。,了解相關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2.現場處置權。包括:(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2)責令消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3)下令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為重大隱患,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要求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同時可以暫時停止存在重大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使用存在重大隱患的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四)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有權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查封或者扣押被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本規定所稱查封,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或者使用。這裏所說的“扣押”,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運輸設施、設備、器材運往他處扣留。該法賦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壹是防止繼續使用這些不符合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材料造成安全事故;二是可以為進壹步查處違法行為保留必要的證據。但根據該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後,應當自采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05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相關行政措施。比如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相關的程序規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須有充分的依據認為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得到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時,通知被執行單位負責人到場;對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清點登記;辦理扣押物品的交接手續;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行政處罰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