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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全文

第壹條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適應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測繪成果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和出版。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地圖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相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四條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公布、利用和銷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五條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中央投資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利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投資者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

第七條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應當免費提交。

下列測繪成果以測繪成果為基礎:

(壹)為建立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通過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獲得的數據和圖件;

(2)基礎航空攝影獲得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器對地觀測獲得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數據;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第八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合資、合作,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成果歸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所有,中方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將測繪成果副本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九條測繪項目的投資者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應當出具匯交證明。

測繪成果的範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安全,並實行基礎測繪成果遠程備份保管制度。

測繪資料的存儲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和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二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不得損毀、丟失或者轉讓。

第十三條測繪項目投資者或者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所獲得的測繪成果的安全。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整理,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應用。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部門反饋意見。如果有合適的測繪成果,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十六條國家保密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依照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測繪成果的保密範圍和密級。

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其密級不得低於所使用的測繪成果的密級。

第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範圍,並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和相關版權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測繪成果依法有償使用的,測繪項目使用者和投資者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測繪成果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建立基於地理信息數據的信息系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壹審核發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三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1)國界和國家海岸線的長度;

(二)領土、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的面積;

(三)全國沿海灘塗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

(四)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征點、地形地貌的位置;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擬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議材料。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征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批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接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未依法出具匯交憑證的;

(二)未及時向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三)不依法編制出版測繪成果目錄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未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報送測繪成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丟失的;

(二)擅自轉讓測繪成果的;

(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使用者提供測繪成果數據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建立基於地理信息數據的信息系統,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對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三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壹條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按照中央軍委(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06年9月6日起施行。1989 3月21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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