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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頒布實施的《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財政部[(94)財綜字第130號]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制度開具的收據。收費票據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物價、稅務部門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內按照國家規定印制、購買、使用、發放、保管和銷毀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使用收費票據。否則,繳費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繳費,財政部門不予報銷。第二章收費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第五條收費票據分為統壹(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

統壹收費票據是指能夠滿足壹般收費特征,具有通用性的票據。根據管理需要,收費票據可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事業性收費票據,分別納入預算、印制和發放。統壹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制定或由當地財政部門印制。

專用收費票據是指具有特定格式要求,不能滿足統壹收費票據需要的票據。包括固定專項票據和非固定專項票據。

中央在閩直屬單位使用的專用收費票據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制定。省直單位和重要行業使用的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制定或由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地市級以下下屬單位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委托當地財政部門印制。省財政廳制定的專用收費票據,除部分特殊部門由省財政廳委托外,由當地市財政部門開具。第六條具備計算機管理條件的收費和銀行代收票據,經省財政廳批準,可以印制。第七條收費票據的使用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預算)、專項收費(包括各種基金、基金、附加和未繳社會集資)和事業性收費。第三章收費票據管理第八條福建省財政廳是本省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統壹制定或委托市財政部門印制票據。省級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收費票據的委托印制、領取、查驗和驗證,並負責查處單位違規使用收費票據的行為。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出售或印制收費票據。第九條收費票據的打印

收費票據應由省、市兩級統壹印制。全省專用收費票據和統壹(通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制定;區域性專用收費票據和統壹(通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在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下按規定格式印制。

委托市財政部門印制票據的,由財政部門出具委托書並出具監制印章,按委托書要求印制。

地方財政部門申請委托印制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印制收費票據申請表》,並附樣本。經批準後,由省財政廳出具印制委托書並加蓋監制章,由所在市按規定印制,委托印制收費票據樣本報省財政廳備案。第十條各類收費票據應當套印福建省財政廳監制印章,印章的形狀、規格和印刷顏色由省財政廳統壹制定。第十壹條票據必須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票據。禁止在國外打印收費票據。第十二條收費票據的收取

收費票據的收取實行“準購證”制度,“準購證”由省財政廳統壹制定。辦理收費票據準購證,必須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收費許可證復印件、收費單位介紹信、與所用收費票據種類相適應的經濟業務,並辦理前期收到票據的驗證手續。

非獨立核算收費站(點)使用收費票據,壹律由單位財務部門收取。

各單位應按屬地劃分原則向同級財政部門或當地財政部門申領收費票據。根據收費活動的復雜程度,決定憑準購證按月或按季度向財務部門申請收費票據。收費單位應在啟用收費票據前認真核對,發現錯誤及時向售電單位報告並更換。

收費單位終止收費時,應當將剩余收費票據上繳出售單位,不得銷毀、轉讓或者擅自出售。

申領票據和票據《準購證》要查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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