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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直屬機構建設並運行的信息系統進行審核,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範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非歧視的原則。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為依據。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推進行政許可電子化,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申請人通過電子政務系統申請的,符合相關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或印章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向申請人出具的相關文件、決定和行政許可,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行政許可壹般程序第壹節申請和受理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及其申請範圍、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決策機構、申請條件、申請受理方式和受理地址、基本程序和辦理方式、辦理時限、審批結果和送達方式、收費依據、監督投訴渠道等信息。按照規定。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進行解釋和說明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格式文本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發布並通過電子政務系統下載,或者由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材料和其他材料。

申請人可以親自或者通過電子政務系統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在指定地點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提交申請材料或者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在線提交申請材料。第十條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由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中國人民銀行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審查受理。

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下級行決定並報上級行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由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受理;需要多個職能部門辦理的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壹個職能部門辦理。第十壹條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件;單位申請的,應當出示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件等身份證件。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辦理開戶許可等事宜,商業銀行等機構批量提交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核對上述身份證明文件,必要時采用技術手段核實申請人的身份。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對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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