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民事行為附條件民事行為應當是成立的條件。比如妳考上了大學,我給妳10元。
附消極條件的民事行為可以理解為解除或終止的條件。比如我答應每個月借給妳10元,但是妳到了18歲我就不借給妳了。
什麽是附條件民事行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條件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當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時,該效力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就發生了。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含義確定後,行為人的預期目的並沒有出現,那麽該法律行為就可能違背行為人的本意。比如有人大學畢業前找了個工作單位,單位要和他簽勞動合同,他卻考上了研究生。如果他已經簽了合同,考上研究生後就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屬於違約;如果不簽合同,如果考不上研究生再簽合同,單位可能會有另壹個人選,會面臨失業。勞動合同允許附條件的,視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壹旦考上研究生,就不會因為條件沒有達到而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完全符合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做到了兩全其美。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這壹規定對於方便人們靈活控制行為效力的暫時中止或及時終止民事法律行為中已經發生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
附條件民事行為不成立?什麽條件不成立?妳說的附消極條件的民事行為,是根據某些客觀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分為附積極條件的民事行為和附消極條件的民事行為。
肯定條件是以某些客觀事實發生為條件而達成的,而不是以所附事實不發生為條件;消極條件是以某些事實不發生為條件而達到的,而不是以某些事實發生為條件。a不是被他的兒子故意殺死的——這是壹個否定條件。
無論該民事行為是附條件的還是有期限的,耿某向宋某出具的借條所載內容是客觀真實的,耿某負有償還義務,這壹點無可爭議。但對於耿某何時應當履行還款義務,以及宋某在燃氣公司未向耿某清償債務前是否應當支持其清償債務的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約定耿某在燃氣公司償還耿某欠款後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耿某在借條中承諾的付款行為屬於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但雙方附加的時限不明確。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根據該規定,耿某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時,應當將投資款支付給宋某,故對宋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另壹種觀點認為,耿在協議中承諾的付款行為應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協議,耿只有在煤氣公司付清所欠他的款項後,才履行向宋支付投資款的義務。故在協議中約定耿的給付行為應當是有條件的。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附條件成立時才發生效力。因此,耿在煤氣公司向其清償欠款之前,不能履行向宋支付投資款的義務。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附條件決定該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
決定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於意思表示之上。當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時,該效力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就發生了。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含義確定後,行為人的預期目的並沒有出現,那麽該法律行為就可能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附條件民事行為。比如附條件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壹定條件的民事行為,名師法律行為的效力以條件是否達到而定。所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特征:危機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這壹定是壹個發生不確定的事實。這肯定是非法的。當事人不得約定的事實。它不得與當事人希望具有的法律效力相抵觸。所謂條件的達成,就是約定的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出現。所謂條件未達到,即約定為條件的客觀事實未出現。條件可以分為許多類型。根據附條件的功能,可分為停止條件和釋放條件。停止條件,又稱遲延條件,是指相關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撤銷條件是指使相關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根據作為條件的內容,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正條件也稱正條件,是指內容為某種客觀事實的發生的條件。消極條件也稱否定條件,是指以某種客觀事實的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根據條件能否由當事人決定,可分為隨機條件、偶然條件和混合條件。任意條件是指可以由壹方當事人的意誌決定的條件。重合條件是指由偶然事實決定成功與否的條件。混合條件是指當事人的意圖和偶然的事實混合在壹起決定是否成功的條件。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a .有效b .無效c .部分無效d .未附條件c。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
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的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什麽是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設定壹定條件,並以條件的達成作為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A與承租人B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A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麽如果出租人A的女兒沒有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壹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對法律行為附加壹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的有效和無效時間,使之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願。時限應由當事人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者受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自然限制,則不構成這裏的時效。
民事行為應當附什麽條件?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謂條件,就是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條件,具有產生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屬於法律事實的範疇。
但是,當事人約定的客觀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求,才能構成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附條件,發揮其產生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
1.條件應該是尚未發生的事實,也就是未來。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民事法律行為實施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2.條件應該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將來會不會發生,也就是很可能發生。如果當事人在約定時就知道將來壹定發生或者不發生的事實,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3.條件應該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故意。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4.條件應該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合法。因此,當事人約定為條件的事實,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民事行為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5.條件應當是該約定被用於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
(3)條件的類型及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加條件可以進壹步分類:
1.根據條件的功能,可以分為延遲條件和終止條件。前者的作用是使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並不暫時生效,只有附條件達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才會產生。
後者的功能是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生效,當附條件成立時,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不得為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或者促成附條件成就,否則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不當促成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不成立。
2.根據條件的內容,可以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凡是以約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內容的,都是積極條件;而任何以約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內容的,都是否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