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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船舶汙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建立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的65438總噸以上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的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獲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承辦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和相互保險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統壹管理。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第二章船舶民事責任保險和油汙損害賠償限額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保證:

(壹)散裝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應當包括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汙染損害;

(二)65,438+0,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汙染損害和燃油造成的汙染損害;

(三)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應當包括燃油造成的汙染損害;

(四)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應當包括非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的汙染損害。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的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辦理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擔保,其限額不得低於下列限額:

(壹)5000總噸以下船舶451,000特別提款權;

(二)5000總噸以上的船舶,除前款規定的數額外,每增加壹噸,增加631特別提款權,但在任何情況下總額不得超過8977萬特別提款權。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的載運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和65,438+0,000總噸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應當辦理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擔保,其限額不得低於下列限額:

(a)20總噸以上、265,438+0總噸以下船舶27,500特別提款權;

(二)21總噸和300總噸的船舶,除第(壹)項規定的數額外,每增加壹噸,增加500特別提款權;

(3)300總噸至500總噸船舶的167000特別提款權;

(四)501總噸至30000總噸的船舶,除第(三)項規定的數額外,每增加壹噸,特別提款權增加167;

(五)30001總噸至70000總噸的船舶,除第(四)項規定的數額外,每增加壹噸,特別提款權增加125;

(6)總噸位70001及以上的船舶,除第(5)項規定的數額外,每增加壹噸,增加83特別提款權。第七條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應當投保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其他財務擔保,其金額按照第六條規定金額的50%計算。第三章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機構第八條中國註冊船舶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布的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布的保險機構和國內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信用證等其他財務擔保。第九條承保中國籍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相互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註冊或者在中國設有代表處或者代理機構;

(2)上壹年度凈資金超過65438+億美元或每噸3美元;

(三)保險條款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中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第十條承辦中國籍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二)上壹年度凈資產超過7億元人民幣;

(三)上壹年度償付能力超過100%;

(四)保險條款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中國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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