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普林《食品安全法》對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有以下特殊規範: (壹)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註的十項法定項目。(2)第四十八條對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提出了三點要求:壹是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第二,食品標簽和說明書要清晰、明顯、易於識別。三是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投放市場銷售。(3)第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並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4)第六十六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標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對“生產、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物品、罰款等行政處罰。但在實踐中,如何適用該法查處相關食品案件,存在不同觀點。第壹種意見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僅適用於無標簽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案件;預包裝食品有標簽,但標簽內容不完整的,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等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偽造產地、偽造廠名廠址、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食品標簽,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等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原因是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二種意見是,只要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壹條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就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調查,包括:1,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2.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不完整;3.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食品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凈含量與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不壹致的;4、食品標簽、說明書中與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相關的內容;5、食品標簽、說明書不清晰、不明顯、不易識別。理由如下:第壹,上述五種情形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於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查處範圍;第二,質檢總局的規定對工商部門沒有約束力;第三,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也規定,“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 (壹)對下列四種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查處:1、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2.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不完整;3.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食品的生產者、生產日期、凈含量與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不壹致的;4、食品標簽、說明書不清晰、不明顯、不易識別。(二)食品中含有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且標簽、說明書涉及與該物質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功能的,對經營者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進行查處。(三)食品經營者在標簽、說明書中完全不含任何藥物但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且標簽、說明書中標註的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與添加的藥物無關,足以認定其含有虛假、不真實內容的,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進行查處。理由如下:(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對“食品”的定義,有些食品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但不是以治療為目的而制作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壹條第二款禁止食品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以嚴格區分食品和藥品,落實藥品特殊監管制度,保障用藥安全。也就是說,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人們可以食用或飲用,還具有壹定的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但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不得宣傳或者明示其防病治病功能。因此,當壹種食品中含有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時,其標簽和說明書是違法的,但不是虛假的,社會危害相對較輕。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藥物,但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且食品標簽、說明書中標註的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與添加的藥物無關,足以認定其含有虛假、不真實的內容,不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禁止食品聲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中禁止食品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內容不壹致的規定。(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壹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的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原屬於《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查處範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對“生產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情形,作出了比第八十六條更輕的行政處罰,因為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在用於食品生產經營時,聲稱具有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功能,雖然違法,但不虛假,其社會危害性小於食品標簽、說明書虛假的情形。因此,按照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的法律適用規則,以及公平合理的行政處罰和同等處罰原則,食品中含有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且標簽、說明書涉及與該物質相關的疾病預防控制功能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經營者進行追究;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藥物,但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疾病預防功能,或者食品標簽、說明書中標註的疾病預防功能與添加的藥物無關,足以認定為含有虛假、不真實的內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規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查處。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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