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汙染來源和變化趨勢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汙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科學合理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十條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第十二條定期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標準。第十三條制定煤炭、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煙花爆竹和鍋爐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質量標準。,應明確大氣環境保護的要求。
燃油質量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控制要求,並與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第十四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在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五條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規劃應當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計劃的實施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第三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並符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