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婦女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和殘害婦女。
第三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九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十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壹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和選拔女幹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第十二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三條對於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五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對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其入學。
政府、社會和學校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計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並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勞動權益
第二十壹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在住房分配和福利方面是平等的。
第二十四條在晉升、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患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幫助創造條件。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二十八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在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中,不得依法侵害婦女權益。
第三十條在農村,男女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和批準宅基地,不得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應得到保障。
第三十壹條婦女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二條。喪偶婦女對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公婆的第壹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不得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或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七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櫥窗、書籍、雜誌等形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
第三十九條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壹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幹涉婦女的結婚和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女方按計劃生育要求終止妊娠的,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依法享有與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屋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夫妻租住同壹房屋時,妻子的房屋按照照顧妻子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住在男方單位的房子裏。離婚的時候,如果女方沒房住,男方有條件就幫她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其他情況下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任何人不得幹涉母親的監護權。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接受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侵犯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侵害婦女權益的投訴、控告和檢舉不予調查處理,推諉、拖延或者壓制的;
(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為婦女改善就業條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的;
(五)責任田、口糧田等的劃分。,以及宅基地審批,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六)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在招生、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遣出國留學等方面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投訴、控告、舉報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淫穢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92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