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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控制和減少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的產生是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重點。產生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中國是最早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中國家之壹。1979《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確立為壹項法律制度。以後又制定了6部單行法,都有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促進我國產業的合理布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防止開發建設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活動範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區域發展、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突出,必須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因此,200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法律規定,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不僅包括建設項目,還包括規劃。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

二、本條規定的建設固體廢物項目和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產生固體廢物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新開工是指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重新申請批準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原已不存在;改建是指改變原建設項目的內容,如地址、重要生產設施、性質、生產範圍等。擴建是指在現有建設項目的基礎上,擴大規模或者使用範圍。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都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關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無論是《環境影響評價法》還是國務院6月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都有規定1998 165438。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是壹般的預測性評價。它要求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單位,必須事先提交經過調查、預測和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項目的選址、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擬采取的防治措施等。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開發建設。因此,它是決定壹個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強制性法律制度。

1.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包括:所有對自然環境有影響或者排放對周圍環境有影響的汙染物的大中型工業項目;所有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有影響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礦山、港口、鐵路、公路;大規模開墾荒地和毀林的基本建設項目;對珍稀野生動物資源的生存和發展有嚴重影響甚至造成滅絕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對各類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特殊地質地貌區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等七個方面。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主要包括:壹是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評價單位進行調查評價;評價單位應當制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評價工作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但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報批;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預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權限:核設施、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授權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或者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上壹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2002年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作出全面、詳細的評價。具體為:(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多種、大量或有毒汙染物,在環境中難以降解的建設項目;(二)可能引起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者生物多樣性顯著減少的建設項目;(三)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者可能引發、加重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四)可能引起跨行政區域環境影響爭議的建設項目;(5)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等壹切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具體為:(l)汙染因子單壹、汙染物種類少、產量小或毒性低的建設項目;(二)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和生物多樣性有壹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對環境敏感區影響不大的小型建設項目。(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不大,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具體為:(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振動、熱汙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二)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的建設項目。,並且不改變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3)不影響環境敏感區的小型建設項目。對於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其環境保護管理類別,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三、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項目和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此次修改後,規定只要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兩者相比,修訂前的規定只要求對工業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修訂後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只要建設項目產生固體廢物(不僅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還包括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不斷增加,垃圾清運量從1996增加到2006年的108萬噸,年均增長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標準不高,處理方式單壹。從以往來看,全國城市生活垃圾每十年翻壹番,給城市環保帶來巨大壓力。垃圾圍城現象遠未解決。很多城市的處置設施還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存在二次汙染和安全隱患。根據建設部最近對22個省區市235個城市的324個垃圾處理設施的調查,其中90%是垃圾填埋場。從防滲措施、沼氣排水、滲濾液處理等方面看,約60%的設施達不到無害化處置要求;雖然被調查的11垃圾焚燒設施中有90%安裝了煙氣處理裝置,但大部分沒有對二惡英等有害氣體進行監測。我國危險廢物年產量約900萬噸,綜合利用處置僅600萬噸。每年儲存約300萬噸,我國累計儲存量已達2000萬噸。壹些大型企業不願意投資自行處理危險廢物,中小企業也無力處理。我國目前只有14個城市建設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壹方面要加大投入,加強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另壹方面,要對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從項目建設和管理上防止固體廢物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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