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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壹章總則壹、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條教唆、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武裝力量、人民警察、民兵投敵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條有下列間諜行為或者通敵行為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為敵人竊取、刺探或者提供情報的;

(二)向敵人提供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的;

(三)參加間諜、間諜組織或者接受敵人指派的任務的。

第壹百三十六條嚴禁刑訊逼供。國家工作人員對罪犯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體罰致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處罰。

第壹百四十三條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壹百六十二條窩藏或者偽證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或者偽證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壹百八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泄露國家重要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壹百八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使知道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NPC人大常委會七屆三次會議決定在刑法中增加規定: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三。《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第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和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壹)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指使、引誘、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的;

(五)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第五條國家保護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有權查驗出示相應證件的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和詢問有關情況。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並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相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檢查或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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