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和專業能力的審計人員承擔。第五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應當將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作為審計評價、處理和處罰的依據,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第二章壹般準則第六條壹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和職業要求。第七條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獨立的審計團隊和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
(二)法定職責和權限;
(三)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4)必要的資金保障。第八條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具有壹定的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經驗;
(4)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書面表達能力。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處理審計事項,實事求是,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職業謹慎。第十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和經營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政紀律的規定。第十壹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嚴謹的職業態度,保守在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執行業務中獲得的相關信息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第十三條審計機關聘用的審計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審計業務。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繼續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十四條審計署和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評價制度。第三章業務準則第十五條業務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準備和實施階段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報上壹級審計機關備案。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選擇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任命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對審計組組長或審判長負責。第十八條審計組應當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並在實施審計前編制審計計劃。
編制審計計劃應遵循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第十九條審計計劃由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後,由審計組實施。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通知書。第二十壹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承諾制度。
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及其他有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也可以根據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將被審計單位返回的承諾書作為審計證據納入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深入調查和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測試其內部控制制度,進壹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必要時,可根據規定及時修訂審核計劃。第二十三條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核實確認後的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