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位對其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第五條報關單位登記分為報關企業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登記。
報關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註冊登記後方可註冊。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當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第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經核準註冊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企業所屬報關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第七條已經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註冊登記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第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位是指依照本規定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報關企業是指依照本規定經海關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直接進出口貨物的中國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報關業務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具體負責管理本企業報關業務的總經理、部門經理及其他企業管理人員。
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資格,在海關註冊登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報關業務是指:
(壹)按照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的優惠貿易協定編碼,辦理填寫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申報相關事宜;
(二)申請繳納稅費、退稅和繳納稅款;
(三)申請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註銷和保稅監管;
(四)申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
(五)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檢驗和通關手續。
(六)其他應當由報關單位辦理的報關事項。第二章報關企業登記許可第壹節報關企業登記許可規定第九條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境內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50萬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報關員人數不少於5人;
(五)投資者、報關負責人和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六)負責報關業務的人員具有五年以上對外貿易或者報關從業經歷;
(七)沒有因非法走私被海關註銷註冊登記許可的記錄;
(八)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報關業務所必需的設施;
(九)海關監管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出資證明書復印件;
(五)受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證》復印件;
(六)從事報關服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負責報關業務的人員簡歷;
(八)報關服務經營場所所有權和租賃證明;
(九)與申請註冊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註冊登記的材料。
直轄市海關應當公告受理申請的地點。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登記許可申請。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由委托人簽名並註明委托日期:
(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地址、電話、郵政編碼、姓名、職務;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二)代表申請註冊許可、提交申請材料、接受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委托事項和權限;
(三)委托代理的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