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承擔前款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相關內設機構承擔。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七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管理。第八條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自律制度,規範行業行為。第九條鼓勵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第三方物業服務評價機構開展物業服務標準和質量評價等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第二章前期物業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範圍,綜合考慮建築規模、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進行劃分。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由* * * *使用的,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被劃分為若幹自然區塊,其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十壹條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以圖文形式向買受人明示下列內容,並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壹)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
(二)物業名稱* * *帶部位,* * *帶設施設備;
(三)規劃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
(四)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五)生活垃圾收集場、公共廁所等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後確需調整的,應當形成區域調整方案,對調整後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作出具體規定,並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第十三條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含非住宅)物業總建築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進行監督。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報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壹)物業承接查驗費用;
(二)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代收費情況;
(三)分項服務的標準(包括人員配備)和費用的分項計算;
(四)分項費用與重大費用變動聯動調整的約定;
(五)是否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物業服務,以及擬采用的評估標準和方法;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七)* * *配部分,* *配設施設備清單;
(八)業主資金專用賬戶的設立和查詢方法,利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開展經營活動所得收入的核算和分配方法;
(九)合同解除的條件和違約責任;
(十)與前期物業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收費標準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並與物業服務規範規定的服務標準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