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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於當事人變更合同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合同是雙方通過要約或發盤協商達成的。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未經另壹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合同內容。但是,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有時不可能對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問題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合同簽訂後,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壹些新的情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調整和規定。因此,雙方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既然合同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產物,那麽當事人也應當本著協商壹致的原則對合同進行變更。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等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決定是否就變更達成協議。如果雙方就變更達成壹致,變更後的內容將取代原合同,雙方應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後的內容不僅對對方具有約束力,而且屬於違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變更可能是合同標的的變更,例如購買康佳品牌彩電而不是購買長虹品牌彩電,也可能是合同數量的增減。比如原計劃租十棟寫字樓,後來改成租五棟。可能是演出地點由北京改為上海,也可能是演出方式的改變。例如,賣方最初訂購交貨後,買方自己提貨。可能是合同履行期限的提前或延長,也可能是違約責任的重新協商。當事人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的調整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保障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的變化也會導致合同的變更。

合同變更需要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壹致,但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是不夠的,當事人還應履行法律程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七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涉及法定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稅務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法》第十條規定,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事項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合同事項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即使當事人已約定變更合同,變更後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概念不包括合同當事人的變更。雖然從廣義上講,合同主體的變更也是合同變更的壹個原因,但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變更,是由本章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制度調整的。因此,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中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

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形式作了規定,明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約定和債權人變更合同的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並不局限於原有的經濟合同和涉外經濟合同,包括壹些基於自然人的合同關系,該條並未明確規定變更合同的形式。但對於當事人來說,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可取的,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在發生糾紛時能找到解決糾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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