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三章公平就業
第四章就業服務和管理
第五章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六章就業援助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就業,協調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文章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改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了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職責,協調產業政策和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創造就業崗位。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促進就業和增加就業的作用。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增加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具體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的支持。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在壹定期限內對自謀職業者給予小額貸款等支持。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和完善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規劃小城鎮時,這壹地區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就業是壹項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業剩余勞動力有序向不同城市轉移就業;勞務輸出地和輸入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壹條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合作,協調各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實適合非全日制就業等靈活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業務指導等服務。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職工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為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在本市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壹、開放、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中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壹)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 * *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和資助。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設立或者與他人聯合設立經營性專業中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人才招聘會不得向從業人員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促進就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從事專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壹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壹定數量的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專業中介活動。
國家對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和為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職業中介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專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四)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防、調控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失業。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對勞動力資源、就業和失業進行調查統計,並公布調查統計結果。
統計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就業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的資料。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發展規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企業應當緊密聯系,實行產教結合,服務經濟建設,培養實用人才和技術工人。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為職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有壹定時期就業需求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壹定的職業技能。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就業培訓,幫助失業人員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參加就業培訓的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五十壹條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通過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方式,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重點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已經失業壹段時間的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重點援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職業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特殊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壹個實現就業。
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全部失業的城鎮居民家庭,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和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確認屬實的家庭中至少壹人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資源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導致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推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有關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實行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職業介紹信息和職業中介服務,偽造、變造、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專業中介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分散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本法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