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中,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壹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種形式:①包含在綜合法律規範中的軍事法律規範。如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制定的《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中央蘇維埃組織法》、《中華蘇維埃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懲治漢奸條例》等,以及其他關於土地、選舉、婚姻等方面的立法,都涉及到軍事利益或軍人權益的保護。②單獨的軍事法規。比如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的《中國工農紅軍臨時組織法》、《中國工農紅軍政治工作暫行條例》。
例、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例、紅軍戰士協會章程、工農紅軍獎懲條例、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等。抗日戰爭《危害軍隊和妨礙軍事工作罪暫行條例》《反走卒離婚處理辦法》《陜甘寧邊區動員逃跑士兵和逾期還兵暫行辦法》《八路軍軍法條例》《偽軍處理辦法》等。解放戰爭時期,《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報》、《中國人民解放軍懲治戰爭罪行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關於頒布三大紀律八項通知的指示》、《陜甘寧晉綏人民解放軍暫行處分條例》、《晉察冀軍區暫行軍法條例》等。革命戰爭時期的軍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簡單、效力強的特點。
新中國成立後,軍事法制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人民解放軍和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政府制定的各項軍事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得到加強。在軍事犯罪與刑罰、軍事刑事訴訟、兵役、軍制編制、軍人及其家屬撫恤優待、軍事管理、軍事教育訓練、軍事政治工作和對外軍事交流等方面,制定了壹系列軍事法規。比如1950,出臺了《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傷殘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撫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1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戰時軍法紀律暫行規定(草案)》、《誌願軍戰時軍法條例》、《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暫行規定》。1952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士兵組織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與獎勵條例(草案)》。1953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任免暫行規定》。1954發布《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頒布。1957印發《關於處理幹部轉業問題的若幹規定》等。1958發布了《退伍義務兵處理暫行規定》。20世紀60年代初,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管理和教育條例》等壹批作戰條例。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由於“文革”的破壞,軍事立法基本處於停滯狀態。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顯著加強,國家和軍隊的軍事立法取得了長足進展,壹大批軍事法規相繼制定、公布和頒布。比如1978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誌願兵待遇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1979年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工作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師作戰條例》。1980發布《退伍軍人預備役登記統計暫行規定》;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頒布;1982出臺《基層幹部選拔培養規定》;1983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誌願兵安置暫行辦法》。1984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頒布;1985頒布《征兵工作條例》;1986,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1987發布《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88年頒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士兵撫恤優待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器裝備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頒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1991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發布。1992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勤務暫行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基層後勤管理條例》。1995年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條例》。1996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等。這壹時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軍事法律的數量和質量明顯提高,對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的軍事法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軍事法律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聯合制定或者單獨發布的軍事(行政)法規。此外,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軍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軍事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因此,中國的軍事法既體現了軍事法的壹般原則,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①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的規定,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生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是中國武裝力量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軍事法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人民子弟兵,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官兵壹致、軍民壹致、軍政壹致的原則,是保持人民軍隊性質的具體體現。中國的軍法壹直貫徹這壹根本原則。
③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作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立法、執法和守法方面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