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解釋本條規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程序和辦理程序。
第壹,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議案要註意幾個問題。
首先,提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根據該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10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法律議案。在議員是否必須聯名提出法案的問題上,外國法律的規定有所不同。有些國家規定議案需要附議,比如日本和沙特,要求有十名議員附議。有些國家不實行借調。如果美國國會議員行使提案權,就沒有必要附議。在我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10名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聯名提出議案,議案是議案的壹種。因此,該條明確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應當聯名向常委會提出議案,不足10人的,無權向常委會提出議案。通常法律草案起草完畢後,由共同提出議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簽署議案,牽頭提出議案的為牽頭人。
第二,建議的內容應屬於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範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常委會組成人員向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屬於常委會的職權範圍,法律議案也不例外。這與有關國家機關對法案提出的要求是壹致的。
第三,提案要有法律草案的正文和說明。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法案,並說明理由和提供法案的條款。因此,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提出法律議案時,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對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這是針對實踐中壹些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法律案件中出現的問題而作出的規定。如果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立法議案,只是建議制定某項法律,或者只是建議對某項法律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沒有具體內容,沒有法律草案文本,不符合立法議案的要求。同時,議案應附有說明,論述該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比如提出計劃生育法,就要對我國目前的計劃生育工作和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說明,還要提供國內外壹些相關立法的資料,提交計劃生育法草案文本。
二。將議案列入議程的程序
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法律案,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律案的處理程序不同。委員長會議無權決定不將國家機關提出的議案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將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壹是十余名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議案。主任會議認為成熟的,可以直接決定提交常委會審議。二是不太成熟或者有壹定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先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報委員長會議。主任會議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認為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決定提請審議;認為不成熟或者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法律案提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專門委員會可以邀請共同提出法律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以利於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律案有進壹步的全面了解,避免倉促決定,確保向委員長會議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提交審議的法案有類似的規定,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比如日本法律規定,議長收到法案後,要提交給相應的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束後,委員會主任委員將代表委員會向全院會議提交審議報告,並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委員會有權決定不將法案提交眾議院會議審議。這樣,這些法案在眾議院會議上討論之前就成了廢案。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提交議會審議的法案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