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報警後,警方立案偵查。符合逮捕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由檢察院逮捕部門決定是否逮捕。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逮捕後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但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五十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刑事辦案流程
1,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以及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壹種訴訟活動。(1)辦案機關的立案。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查獲、檢舉、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應當立即受理,並制作筆錄和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應予立案。有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投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申訴人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辦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不立案理由說明。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提請立案通知書後15日內決定立案。(2)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舉報線索的統壹受理和管理。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如果被被害人控告,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2.調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依法辦案過程中開展的專項偵查工作及相關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傳喚、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根據規定,調查期限為2-7個月。(1)壹般來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延長三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兩個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4 .自殺未遂、逃跑或作案後逃跑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6.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當妳被拘留時,妳應該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根據規定,拘留時間壹般為10-37天。根據法律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申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1-4日,對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後7日內作出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有必要逮捕被羈押人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4.逮捕。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但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立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任何被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受到審訊。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逮捕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期限在法院作出判決時結束,即法院作出判決,逮捕可以結束,也可以轉為判刑(有罪)或釋放(無罪)。需要註意的是,拘留和逮捕是強制性措施,不是懲罰性措施,而是預防性措施,以確保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怕犯罪嫌疑人逃避訴訟)。
5.審查起訴。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根據上述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大致為:拘留(10-37天)+偵查期(2-7個月)+審查起訴期(1-1.5個月)+壹審審限(1-2.5個月)+6。這個期限不包括回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
三、警方對被盜手機的處理程序
1,舉報110後,110通知當地派出所,然後派出所工作人員會問妳怎麽回事。
2.派出所可以根據手機的價值(根據法律規定1000元起)和盜竊手機的情節(是否可以由學校、高中生、未成年人、學校解決)來判斷案情,然後根據案情判斷責任人的責任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再根據責任大小決定是否構成盜竊。如果立案,就要根據案情決定是作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3.行政案件成立後的初查:確定肇事者後,調查取證。證據確鑿的,由派出所追究肇事者責任並處罰。
4.刑事案件成立後的初查:確定嫌疑人後,調查取證。如果證據確鑿,將移交檢察院追究嫌疑人責任,再由法院判刑。
如何判斷是否成立刑事案件,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般來說,也就是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