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如下:
(1998年9月6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第壹屆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節管轄權
第壹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獨立、公正地解決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第二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和壹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從在國際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法律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國其他地方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
第二章仲裁程序
第壹節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請求
第六條申訴人必須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書應說明:
1.投訴人和被告的名稱和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投訴人的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仲裁申請書應由投訴人和/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
(二)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時,應當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
(三)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4)按照本仲裁規則所附的仲裁費用表預交仲裁費。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仲裁的程序完備的,應當立即將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連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發送被申請人。
如《北京仲裁委員會規則》有九章七十五條(略);
......
例如: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02年8月20日廈門仲裁委員會第三屆第壹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廈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在中國福建省廈門市。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獨立、公正地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爭議: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十至十壹人組成。主任應當依照仲裁法和本規則履行職責,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公道正派、在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領域具有專門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
第二章仲裁協議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壹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之後以其他方式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第七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撤銷,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八條當事人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是,當事人對仲裁程序另有約定並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至遲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壹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在首次開庭時提出,不影響仲裁庭按照仲裁程序進行審理;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相關異議。
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規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異議權利,承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當事人。異議成立的,駁回起訴;如果異議不成立,仲裁程序將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