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為:
1.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休假5天;
2.達到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擴展數據: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可以享受壹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我國勞動法原則上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和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並於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
至此,員工帶薪年休假有了法律保障。2013 13廬山某酒店業務經理在微博上曝光了自己今年和明年的工作安排,並表示晚上吃完飯全體員工放假,* * *放假70天。網友笑稱想讓老板在假日辦上班。我國65438-0992年改革開放後,帶薪休假制度改革正式實施。
2065438+2月1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召開全國兩會形勢通報會。今年將有40多件提案提交政協會議,重點是民生保障。
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人士指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職工休假權益難以保障的現象十分普遍。為此,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求各級工會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假期類型
可以休年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
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壹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從15天增加到最多20或25天。法制辦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年假天數應與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因此,條例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未使用的年假
確實有壹部分員工因為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為了保障這些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
至於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應該符合勞動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其他假期
中國員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假期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明確規定了年假與這些假期的關系:
第壹,年假和寒暑假。在我國,學校壹直實行寒假和暑假制度,教職工享受的寒假和暑假天數(寒假兩到三周,暑假五到六周)遠遠超過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第二,年假和病假、事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壹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對於長期休病假或請事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經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我們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超過20天,單位不按規定扣發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工作1年但未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工作10年但未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假和探親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壹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和年休假是兩種不同功能的休假制度,不應相互抵消。經與有關部門研究,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合理的。據此,條例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
例外情況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職工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監管措施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很多單位尤其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年休假的監督機制: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積極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年休假權利。
三是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