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2年,浙江東陽塑業公司(以下簡稱蘇東公司)經國務院經貿辦批準,列入“1992國家技術改造專項平衡外匯引進項目計劃”,進口了壹套“* * * PET片材擠出生產線”。經過多國考察,我們最終決定向大衛-標準公司(以下簡稱大衛公司)采購。1992 65438+2月20日,蘇東公司的進口代理中國機械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機械公司)與美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機械公司)簽訂了上述生產線的購買合同。1993 16年5月,美國機械公司與大衛公司簽訂了上述生產線的銷售合同,並明確最終用戶為蘇東公司。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美國機械公司、大衛公司、蘇東公司的代表就PET片材生產線的供貨範圍、設備性能、質量保證、工程設計、安裝、調試與接收、培訓、質保期等附件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此後,蘇東公司向中國機械總公司支付231,000美元,生產線設備於1,994年6月到達蘇東公司,由大衛公司調試。在調試過程中,蘇東公司和大衛公司對生產線的質量產生了很大的爭議。到1996,大衛公司拒絕再派人調試。蘇東公司於8月委托我律師提起訴訟,1997。2000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大衛公司賠償蘇東公司PET片材擠出生產線設備損失21.99551.70美元。大衛公司賠償蘇東公司其他經濟損失13001936.36元。2004年,該律師再次接受委托代理二審訴訟。2005年9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蘇東公司安裝的* * *擠塑PET片材生產線設備歸蘇東公司所有,大衛公司不再對該設備負責;大衛公司向蘇東公司支付了654.38美元+50萬美元。至此,這場長達八年的官司終於塵埃落定。
爭議焦點
針對蘇東公司的索賠,大衛公司提出了駁回索賠的理由。具體重點是:
(1)蘇東公司與大衛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
大衛公司上訴稱,大衛公司與蘇東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法律關系。大衛公司於1993年5月6日在美國簽訂貨物及其附件買賣合同,向美國機械公司出售* * * PET片材擠出生產線設備。此後,美國機械公司將貨物賣給蘇東公司委托的進口代理商中國機械公司。因此,大衛公司與蘇東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雖然蘇東公司的代表在合同附件中標註了(簽了姓),但並不代表蘇東公司就是合同當事人。蘇東公司的代表是和美國機械公司的人員壹起來的,標的只能算是美國機械公司的人員。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蘇東公司無權在貨物買賣合同及其附件上標註,其代表的標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蘇東公司無權根據貨物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直接向大衛公司主張權利。
蘇東公司的代理人認為,蘇東公司、明治公司、大衛公司背書的供貨範圍、質量、培訓等協議,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雖為合同附件,但明確規定最終用戶為蘇東公司,因此蘇東公司的身份明確,獨立於美國機械公司。此外,過去三四年生產線調試的爭議和談判也是在蘇東公司和大衛公司之間直接進行的。蘇東公司、大衛公司和美國機械公司簽訂的關於產品性能和質量的書面協議,即對機械設備質量的承諾,是明示的質量保證。第二家美國公司作出該承諾的目的是通過中國機械總公司獲得上訴人支付的貨款,反過來,蘇東公司在獲得這些承諾後才會通過代理人支付貨款。並且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不是合同關系,也應該作為向最終用戶承諾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壹審判決中認為92MMG-400(62)21US、其附件以及蘇東公司、明治公司和大衛公司代表簽署的信函構成蘇東公司與明治公司和大衛公司就PET片材擠出生產線的質量、性能和調試(試運行)達成協議的證明。上述協議的內容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本案三方均具有約束力。
(二)是否適用中國法律,受中國法院管轄。
大衛公司上訴稱,本案貨物買賣合同是由美國兩家公司在美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如付款、交貨等都在美國,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其有關貨物買賣的法律應適用美國當地法律。因此,中國境外兩家外國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中國法院管轄。此外,本案案由為“產品質量糾紛”,蘇東公司起訴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如前所述,大衛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均在中國境外,而《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的適用區域在中國,其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而大衛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任何機構、辦事處,因此不是產品質量法的適用主體。此外,我公司不在中國從事該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因此,大衛公司在我國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生產銷售行為,不是我國產品質量法適用的主體。根據《產品質量法》,蘇東公司不能以“產品質量糾紛”向法院起訴大衛公司。最後,大衛公司還提到,蘇東公司應根據貨物進口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仲裁條款,通過其進口代理商中國機械總公司解決爭議。
蘇東公司的代理人認為,質量協議是在北京簽署的,受中國法律管轄。代理人還提供了當時蘇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談話筆錄,以及簽註時東陽到北京的機票。並且,協議中已註明最終用戶為蘇東公司,本案機械設備的安裝、運行、接收合同設備均約定在蘇東公司的工廠內。可見,協議的簽訂和主要銷售義務的履行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再者,目前質量糾紛的標的物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顯然,本案中的質量糾紛應受中國法律管轄。基於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地、可以查封的財產地、侵權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蘇東公司選擇訴訟標的,有法可依。
在壹審判決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未選擇解決爭議的準據法,根據國際私法中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準據法應為設備最終使用人所在地、安裝調試地和爭議發生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於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蘇東公司依據其與美國機械公司、大衛公司關於設備質量和性能的協議提起的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本案爭議的標的物在浙江省境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爭議有管轄權。
(三)對主要事實的爭議
大衛公司上訴:(1)涉案設備技術較為復雜,相關合同條款也允許大衛公司進行多次調試。特別是蘇東公司在2月1996日給大衛公司的傳真中承認,大衛公司的工程師“工作非常努力,生產出了高質量的板材”;(2)大衛公司已按約定完成調試,但蘇東公司未按約定簽發驗收證書;(3)蘇東公司未能操作使用本案涉案設備,是其自身冷卻水系統、受汙染的原料以及工人未能正確操作所致,不應歸咎於大衛公司;(4)即使設備試運行後出現問題,也按合同約定保修並提供售後服務。但蘇東公司拒絕在驗收單上簽字,證明先違約,大衛公司無法提供保修和售後服務;(5)根據合同約定,大衛公司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而不是支付總額;(6)即使設備存在缺陷,大衛公司也將按照約定承擔12個月保修期內的修理、更換及相關費用,不應責令退貨並賠償貨款。
與上述相對應,蘇東公司代理人認為:(1)蘇東公司發給大衛公司的傳真均為協商索賠未果。至於蘇東公司1996年2月3日發來的傳真,也顯示大衛的技術人員在調試時更換零件和使用自動模具時的厚度差異達不到合同要求,厚度不均勻,部分規格的板材沒有進行測試。因為是春節,所以在傳真的最後會說壹些客套話,比如“很努力”、“做壹些好的床單”、“新年好運”等。但大衛公司提供的傳真中文翻譯故意省略了“某”字,傳真正文是未完成的調試。(2)雙方合同中已詳細約定了與調試有關的條款以及調試過程中應達到的質量和容量。如果調試不成功,生產不出合格產品,達不到約定產能,當然屬於違約。合同規定“調試後的產品性能達到合同要求,經書面簽字後,合同設備視為被買方接受”。這是設備是否滿足合同要求的正式要求。如果沒有簽名,顯然不能證明調試完成。這是雙方約定的正式條件。(3)合同中規定“能達到標準的產品是建立在使用美國原材料的基礎上的”,所以蘇東公司從美國進口了昂貴的原材料進行調試。至於工人操作,根據合同,大衛公司有義務負責培訓,調試操作在大衛公司專家的現場控制下進行。其他客觀原因就更沒有事實依據了。(4)不簽收即拒絕提供售後服務的態度,印證了上訴人在四次調試未果後無理強行拒絕繼續調試的事實,蘇東公司不得不走上訴訟維權之路。蘇東公司希望盡快完成調試,開始正常生產。每壹次調試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原材料,還招待了大衛公司的專家。沒有理由無故不簽收。(5)約定不超過5%的賠償是指質量問題低於保證值10%的設備,經過三次運行故障後,買方可以接受的情況。如果整條生產線調試失敗,只支付5%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大衛對合同的理解是錯誤的。(6)關於保證期間為十二個月的約定,保證期間不是法定期限。並且根據約定,無論在保修期內還是保修期外,都不排除承擔法律規定的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且關於保修期的抗辯理由,壹審中大衛公司因未到庭,應視為自動放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壹審判決中認為,美國機械公司提供、大衛公司生產的* * *擠塑PET片材生產線設備質量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要求,大衛公司未完成設備調試,均屬違約行為,造成蘇東公司的經濟損失,美國機械公司和大衛公司均應承擔民事責任。大衛公司在設備調試多次失敗後撤出調試人員,致使設備仍無法正常運行,進壹步給蘇東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其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蘇東公司的預期經濟利益。蘇東公司應支持其起訴要求大衛公司根據大衛公司違約的性質和程度合理選擇返還貨款並賠償其他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