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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生孩子誰說了算?誰的生育權受法律保護?

十月懷胎,壹次分娩,世界上的孕媽媽是最辛苦的,也是最美的。世事無常,維系夫妻或戀人之間的感情也充滿變數,直接影響女性對未來生活的規劃,從而引發終止妊娠這個敏感而沈重的話題!就像我的壹個念頭,我可以成佛,也可以成妖!

壹、社會現狀

女方懷孕後,因為各種原因背著男方做了人工流產,男方及其家人非常想有個孩子。女方認為自己有生育權,男方也認為女方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誰的權利應該優先?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女性在生育問題上有了更多獨立的想法。所以男女雙方往往在生育意願上無法達成壹致,或者是因為生育觀念不同,或者是因為感情破裂,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生育權,那麽該怎麽辦?本文將就此展開討論。

第二,法律的解釋

生育權沒有與生命權和健康權等人權壹起列入《憲法》,也沒有在《民法典》中直接定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這壹條直接指出了婦女有生育自由和不受他人幹涉的權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該條將生育權的主體擴大到公民,包括婦女和男子,這意味著該條承認男子和婦女平等享有生育權。

即使民法典沒有明確生育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感情確已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該條壹方面體現了女性生育意願的自由,另壹方面也間接承認了男性的生育權,將生育權沖突納入判決離婚的理由中,對於夫妻雙方在生育沖突問題上是壹個突破。

三。案情簡介

案例壹:姜與孫於2006年0月201165438結婚。婚後兩人不和,經常吵架。2017年3月5日,兩人分居。分居後,姜通過在公共場合發送侮辱性信息和張貼侮辱性報紙來騷擾孫。孫傷心欲絕,於3月11,2017擅自到醫院引產。2019年4月28日,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中,姜反訴孫某擅自引產胎兒,損害了其生育權,要求孫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二:張與劉於2017 12經人介紹訂婚,並於2017年5月至10 * *年6月同居。同居期間,張某未婚懷孕,後兩人因感情問題擅自到醫院引產,產生醫療費用及開支。劉認為張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了其生育權,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兩起案件都涉及生育權糾紛,包括婚內和婚外糾紛。女方未經男方同意終止妊娠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另壹種視角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婚姻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生育子女”。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生孩子”達成壹致,那麽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害。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針對社會的,即夫妻對抗第三人消除外界障礙和侵害的權利。夫妻生育權發生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權利。女方的生育權是基於她的人身權,男方的生育權是她身份權中的壹項配偶權。當這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應該更加關註生命權和健康權。至於男方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基於中國自古以來傳宗接代、夫妻優先等普遍倫理思想的影響,女性生育不是自己的事,而是夫妻雙方乃至兩個家庭的事。理所當然地認為,女人生孩子的願望應該受到丈夫甚至婆家的約束,女人不應該武斷地提出主張。但隨著女權思想的流行和女性地位的不斷提高,這種觀念似乎行不通了。法律開始強調女性生育意願的自由,男性享有生育權,但男性享有生育權不得妨礙女性享有生育權。所以,如果以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那麽生育權就應該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當他們的生育權發生沖突時,妻子有權決定是否要孩子。

如上述案例所述,生育權是婦女的壹項生命健康權,因為在整個懷孕過程中,婦女要對懷孕造成的損害負責,而生命健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侵犯婦女的生育權就等於侵犯了她們的生命健康權,違反了憲法。但男性生育權與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無關。因此,當夫妻之間在生育權上發生沖突時,妻子的生育權優先於丈夫的生育權。但是,法律並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壹刀切的處理,否則,丈夫所享有的生育權似乎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為此,在《民法典》對婚姻和家庭的解釋(1)中,第23條將夫妻之間因生育權產生的沖突歸類為離婚的壹個原因。也就是說,當妻子在維護自己生育權的同時,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丈夫可以通過要求離婚獲得法院的支持。

那麽案例二,在雙方未結婚的情況下,如果女方擅自引產未婚先孕胎兒,男方是否有權要求女方賠償?法院在第二個案例中仍然引用了《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1)第23條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這裏類比的是刑法中“重於輕”的解釋方法。首先,生育權是全體公民享有的權利,它不以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其次,所有具備婚姻約束條件的女性都有生育自由權,所以未婚女性也應該有生育自由權。這時候,男性主張女性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要求賠償,就更沒有依據了。

無論是婚內還是婚外,在生育問題上,女性不可否認地承受著比男性更大的精神壓力和身體傷害。如果女性的生育權得不到保護,那麽女性在兩性關系中就會處於被動地位,這也違背了憲法的宗旨。當然,維護女性生育權並不意味著鼓勵和縱容輕視胎兒的生命。從哲學的角度來說,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法律和道德有時會相互矛盾。那麽在這個問題上,廣大女性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不要任性,把自己的新生活當成兒戲,不要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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