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混亂,這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根源。建國以來,土地政策歷經多次變遷,壹直處於多變而不穩定的狀態。短短50多年,經歷了農民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大階段。從建國之初的土改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耕者有其田”的夢想,從而確立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後的互助組運動,1953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集體經營,1956上升為高級合作社。這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極大混亂。直到改革開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成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進的重要裏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制、農戶經營”。但由於經營權範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在實施過程中受到嚴重限制,土地分配也受到諸多變動,土地經常被調整。歷史原因造成了中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不協調是爭端的法律根源。從中央10月中旬頒布《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幹問題》1983,到200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再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經過去20多年了。我國農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經歷了以政策調整為主,政策調整為輔,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並重,直至以法律調整為主的過程。中國農村土地政策多年不穩定,幾經變遷。但是,土地不能隨著人們觀念的改變而隨意改變。法律和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更的緩慢過程和滯後性是矛盾的。比如,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我國曾經推行過“兩田制”,即實行口糧田和責任田兩種土地使用制度。但這壹制度被國家認定為不利於土地長期使用後,很多地區仍繼續積極推行,與國家政策法律脫節。2003年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擴大了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變。但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土地地位混亂,法律與現實脫節,使得好的法律政策無法很好地實際操作。我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歷史原因造成的農村土地地位的混亂,以及我們沒有根據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土地政策的矛盾,導致了大量的農村土地糾紛。
3.農民利益分化是糾紛的結構性根源。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國家和政府都在逐步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涉及農村和農業的政策也在逐步向農民利益傾斜。因此,農村土地升值在很長壹段時間內成為必然。然而,中國的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爭端有其不可避免的結構性因素。近年來,土地承包價格明顯上漲。往年壹畝地承包價幾十元甚至幾十元,漲到300元、500元。在土地承包初期或者荒地開發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當開發的土地變得更好或者耕種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方獲得了巨大的利益,土地所屬的村集體組織成員由於利益驅動的心理失衡而產生糾紛。
4.地方政府職能錯位是糾紛產生的制度根源。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和行為失範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政府與農民的關系上,表現為:(65,438+0)壹些政府不規範,過多地幹預農民的自主經營權,有時超越權限處理具體的農村合同,特別是森林、池塘和水庫的合同,甚至以非法行政侵犯農民的土地利益;(2)部分鄉鎮政府不到位,對村鎮幹部缺乏必要的行政規範指導,導致農村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和管理出現不必要的失誤,引發糾紛。
5.基層組織社會控制的弱化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轉型期,人類社會逐漸走向理性社會,從對人的依賴走向對物的依賴,人們的組織認同感和歸屬感逐漸淡化,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明顯減弱。這在農村尤為突出,農村基層組織自律不嚴,民主法制意識淡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極大地削弱了其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力。據調查,所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地征收、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等糾紛,都是由於村基層組織實施的重大決策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不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的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壹旦群眾利益受損,在本地區組織內部難以或不可能解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成為人們的普遍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