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發生的壹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2)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的就業和擇業權。
(二)有權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社會活動期間也應有領取工資的權利。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6)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3)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1)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落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工人。)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重體力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1)勞動生產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6)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低於平時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工作又未獲得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平時工資的200%。
(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不得低於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
7)員工傷亡和職業病的認定和處理規定
處理原則:用人單位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發生人員傷亡和職業病時,單位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否則將認定為單位的責任,受害人無需承擔舉證責任。
(2)傷亡賠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以勞動關系雙方約定的方式免除。
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
(1)治療後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最長醫療期限為18個月;
(2)到定點醫院治療,包括舊傷復發或傷殘評定後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藥費、差旅費的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往外地治療,所需交通費、住宿費等。按出差標準報銷;
(3)照常支付工資和獎金;
(4)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放夥食補助費,經醫院確定需要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
(5)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工或者醫療期滿後被確定為傷殘的,享受下列保險待遇:
(1)壹級至十級傷殘的,給予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不同,補貼標準分別為本人受傷前上年度本地區月平均工資20、18、16、14、12、10、9、8、7、6個月。
(2)壹至四級傷殘者退出生產崗位,定期發給傷殘撫恤金。以本人受傷前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為基數,按照不同傷殘等級標準,分別為90%、85%、80%、75%。各種補貼全額發放。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不定期適當調整養老金。
(3)傷殘壹級至三級按月支付護理費。根據不同傷殘等級,標準分別為上年度本地區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20%。
(4)原則上,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崗位。安排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發給壹次性就業安置費。標準為5級30個月,6級25個月,7級20個月,8級15個月,9級10個月,10級5個月。
(5)殘疾需要安裝假肢、種植牙和三輪車等補償裝置。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後,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行政部門同意,其購置費、安裝費、維修費按通用標準支付。
8)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
(1)非工傷疾病。
(2)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
(3)職工死亡後,其遺屬可以享受津貼。
(4)失業保險。
(5)女職工生育保險。
(6)退休和養老保險。
9)什麽情況下勞動者加班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此時需要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試用期可以隨意決定嗎?
妳不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1)什麽情況下可以辭退勞動者?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在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面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無法達成新的勞動合同協議的。
13)什麽情況下辭退勞動者是違法的?
(1)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如何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1)員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同意,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提出停薪留職申請,但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職的,企業將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的內容包括:
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動保險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等費用;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費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員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離職或調動手續的,企業可在其停薪留職期滿後按自行離職處理,並出具離職證明;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員工具體約定。
15)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
(1)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遵守法律原則。
(2)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鑒定。
(3)了解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性質、工作地點;工資、報酬、獎金、津貼等標準;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和獎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
16)什麽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處於試用期。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7)勞動爭議的類型
(1)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辭退、開除、開除違紀職工而發生的爭議。
(三)其他勞動爭議,如招工、用工、工作時間、休假、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爭議。
(4)發生爭議的職工人數在10以上,且是同壹原因的集體勞動爭議。
18)遇到勞資糾紛怎麽辦?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