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重點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推動中央企業規範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鐘發[2015]22號)、《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國發[2015]63號)等,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根據中央企業章程和投資管理制度,由董事會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SASAC確認和公布的企業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是指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經營。第三條國資委以國家發展戰略和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為指導,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作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對投資行為的全面監管。第四條國資委(SASAC)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組織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對因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投資應當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反映出資人投資意願,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六條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者、執行者和責任主體。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完善投資管理體系,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制定投資計劃,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告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體系。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2)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4)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5)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6)投資風險管理的控制程度;
(七)投資項目竣工、暫停、終止或退出制度;
(8)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下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和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SASAC。第八條SASAC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SASAC)建立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和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中央企業建立健全自身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高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和管理。中央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向SASAC提交的相關紙質文件和材料,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電子版。第九條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並公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殊監管類投資項目,實施分類監管。中央企業不得投資負面清單禁止的投資項目;對列入特別監管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SASAC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中央企業應當在SASAC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基礎上,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更加嚴格、具體的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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