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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解讀:第八十八條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本條是關於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執行措施的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對原決定進行復議,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裁定的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它是及時、正確解決稅收爭議的有效手段,對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直接承擔稅收征管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稅收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收爭議當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以有權申請復議的人的名義提出,否則無效。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有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終止的,依法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收取滯納金;(二)扣繳義務人和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結清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作為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具體辦理復議事項。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有關稅收征收或者違法處理的材料、證據和答辯意見。

復議機關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受理後在復議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對省級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定;對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立的派出機構(所、分支機構)以個人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稅款不服的,應當向扣繳義務人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委托代征稅款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受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和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職權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法定申請復議範圍的;屬於法定復議機關管轄;對征收不服申請復議的,在申請復議前已經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復議申請全部符合上述條件,復議機關才會受理。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向申請人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在說明理由後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復議機關在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依據違法,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處理權的行政機關。辦理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中止。

復議機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申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復議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決定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罰款,解除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復議申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處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對相關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送交有權處理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在60日內處理。處理期間,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中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有關稅收爭議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無論是否經過復議程序,均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稅務機關自行執法時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並按照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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