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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鐵路法* *和中國鐵路法

(1990,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和2006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第壹條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國鐵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

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為該企業或者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

鐵路專用線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並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相連接的支線。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全國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壹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對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管理職能。

第四條國家重點發展國家鐵路,大力支持地方鐵路的發展。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善經營管理,切實改進路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六條公民有愛護鐵路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人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車站和列車秩序良好、鐵路設施完好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

第八條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定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的技術管理辦法參照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定制定。

第九條國家鼓勵鐵路科學技術研究,提高鐵路科學技術水平。獎勵在鐵路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障客貨運輸安全,確保列車正點到達。

第十壹條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和托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客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貨物運單是合同或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和車次乘車,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導致旅客不能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換乘到達同壹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做到文明禮貌、熱情周到,保持車站和車廂的整潔,提供飲用水,並做好列車上的飲食供應。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鐵路沿線環境汙染。

第十四條乘客應持有有效車票。無票乘車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票,並按照規定收取車費;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第十五條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應當根據發展生產、搞活流通的原則,制定貨物運輸計劃。搶險救災物資和國家規定需要優先運輸的其他物資,應當優先運輸。

地方鐵路運輸的物資需要國家鐵路運輸的,其運輸計劃應當納入國家鐵路運輸計劃。

第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包裹、行李運送到目的站;逾期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

鐵路運輸企業未在30日內將貨物、包裹、行李交付給收貨人或者旅客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有權根據貨物、包裹、行李的損失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

第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從驗收時起至交付時止的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承擔責任:

(壹)托運人或者旅客自願申請保險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由於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托運人或旅客可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申請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或者旅客可以根據自願辦理運輸保險或者貨物運輸保險;也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辦理保價運輸或貨物運輸保險。

第十八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包裹、行李滅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二)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的損耗。

(三)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

第十九條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寫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核對所填貨物、包裹的名稱、重量和數量。經檢驗,如申報與實際情況不符,檢驗費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檢驗費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驗對包裹內貨物、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托運人因虛假申報少付的運費和其他費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二十條托運貨物需要包裝的,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的,應當妥善包裝,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不會因包裝而損壞。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易腐貨物和活體動物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壹條貨物、包裹、行李到站後,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領取,並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和其他費用;逾期不交的,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管費。

第二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貨物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提貨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提貨,或者收貨人書面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拒絕提貨的貨物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變賣處理;扣除保管費用後有余額的,應當退還托運人。不能返還的,自出售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內托運人未追回的,上繳國庫。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告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通知之日起滿90日仍未領取的包裹,或者到達車站後滿90日仍未領取的行李,公告後滿90日仍未領取的包裹可以出售;扣除保管等費用後有余額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出售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上繳國庫。

危險品和規定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自行出售。

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縮短處理期限。

第二十三條因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責任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專用鐵路用於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提倡與相關單位按照協議使用鐵路專用線。

專用鐵路也用於旅客和貨物運輸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法對鐵路運輸企業的規定,適用於同時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專用鐵路。

第二十五條鐵路旅客票價率和貨物、行李運價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競爭性領域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鐵路客貨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鐵路包裹的運價,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條鐵路旅客票價、貨物運價、包裹和行李運價、客貨運輸收費標準,必須公布;尚未公布的,不得實施。

第二十七條禁止偽造、變造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印制和使用的客貨運輸票證。

禁止倒賣客票和其他鐵路運輸車票。

第二十八條托運、運輸貨物、包裹和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於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貨物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公路、航空或者水路運輸企業開展國內客貨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參加國際聯運,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壹條鐵路軍事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鐵路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鐵路運輸企業與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不願通過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壹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三條鐵路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並與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國家鐵路發展規劃,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鐵路線路、車站、樞紐及其他相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期擴建和新建鐵路所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第三十六條鐵路建設用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鐵路建設,協助鐵路運輸企業做好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侵占鐵路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占,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鐵路的標準軌距為1435毫米。新建國家鐵路必須采用標準軌距。窄軌鐵路的軌距為762mm或1000mm。

新建、改建鐵路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鐵路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四十條鐵路與道路交叉時,應當優先設置立體交叉;沒有立交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步道,由鐵路運輸企業、擁有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商決定。

拆除既有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應當經鐵路運輸企業、企業或者其他有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壹條修建跨河流鐵路橋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要求。第四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和維護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客貨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公共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公共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維護,主要是地方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保證鐵路牽引供電和鐵路運營供電中重要負荷的供電。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供應範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商定。

第四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線路兩側地界以外的邊坡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鐵路隧道頂部的山坡,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鐵路地界以內的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整治。

第四十六條在鐵路線路、鐵路橋涵壹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幹渠,采石、采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及鐵路橋涵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施工,挖井、打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信線路,埋設電纜、管道設施,挖掘穿越鐵路路基的地下隧道,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批準,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在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交通觀察的建築物和樹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修建妨礙交通觀測的建築物,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遷移、修剪或者砍伐樹木。

違反前三款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誌和防護設施。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通道時,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規。

第四十八條運輸危險貨物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貨物的名義托運危險貨物。

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物品的運輸安全進行檢查。鐵路職工進行運輸安全檢查時,應當佩戴執勤標誌。

危險貨物的名稱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四十九條鐵路職工損壞、移動鐵路信號設備和其他交通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設置障礙物的,有權制止,並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禁止偷盜貨車、攀爬行駛中的列車、撞擊列車。鐵路工人有權阻止任何偷卡車、攀附行駛中的火車或撞上火車的人。

第五十壹條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的人。

第五十二條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範圍內和鐵路防護林帶內放牧。鐵路職工有權停止在鐵路線路兩側20米範圍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內放牧。

第五十三條鐵路職工有權制止聚眾攔截列車或者沖擊鐵路調度機構的行為;如果不聽制止,公安人員的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條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行為,並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現場公安人員可以拘留。

第五十五條對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鐵路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條車站、旅客列車內發生依法應當檢疫的傳染病時,由鐵路衛生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根據鐵路衛生檢疫機構的請求,當地衛生檢疫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貨物運輸的檢疫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發生鐵路交通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關於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處理,並及時恢復正常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鐵路線的開通和列車的運行。

第五十八條因鐵路交通事故和其他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非法穿越平交道口或人行步道,或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十九條國家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衛。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危險品帶入列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交通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能夠推翻列車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交通設施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設備,危害行車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聚眾攔截列車,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拒不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五條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勒索乘客財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倒賣客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客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客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者當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多收運費、票款或者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必須向付款人退還多收的費用,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將多收的費用據為己有或者貪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鐵路職工利用職務便利走私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走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鐵路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或者在辦理運輸業務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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