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解釋》本條是關於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的規定。
壹、驗收條件和期限
1.驗收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1)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具體、詳細地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有助於申請人正確提交申請材料,避免需要補正和延誤受理。
申請人應當以法定形式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的,主管機關應當受理。能夠當場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審查確認。雖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屬於文字錯誤(如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能夠當場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壹規定體現了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壹些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文件,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不得僅因微小的、非實質性的錯誤而駁回申請。”
2.受理時限。受理時限是指從收到申請材料到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我國的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壹定的受理期限。例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督促行政機關盡快審查申請材料,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迅速作出答復,即自收到之日起即予受理。這壹規定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只是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立即審查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義務。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這裏,通知補正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的期限有關。除了當場告知之外,5天的告知補正時限實際上給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時限。但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的15天的受理期限不同,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將算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立即對申請材料是否受理進行審查,而是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的第五日才進行審查,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將相應縮短,以本法第四十二條壹般規定為例,將變為15日。《行政許可法》關於受理時限的這壹規定,可以有效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和審查效率,防止行政機關拖延答復申請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訴訟法在受理期限方面與我國的行政許可法類似。日本《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申請。對於申請書中資料不全、申請書未附必要附件、在申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申請書格式要求的申請,應當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申請,或者拒絕給予申請所請求的許可和承認。”根據這壹規定,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時采取“到達”原則,即當申請到達辦公室時,行政機關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種立法方式有意將“受理”階段排除在法律程序之外。
本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的期限,但沒有規定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這並不意味著申請人可以無限期地進行更正。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範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齊補充材料並向中心申報。有些國家的行政程序還規定了糾正的時限。西班牙行政訴訟法規定,補正時限為10天。需要規定申請人補正的期限,可以督促申請人盡快提交補正材料,從而盡快確定是否受理許可申請。雖然《行政許可法》沒有規定,但有關法規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具體的行政許可情況,設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況及其處理方法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壹些申請人不知道他們想從事的活動是否需要行政許可。比如因為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前需要行政許可的活動不再需要,但是申請人不理解這種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事項不屬於申請機關的職責範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只有法定行政機關才能在其管轄範圍內受理和審查申請。申請人未經許可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的,該申請無效,申請人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賦予行政機關的壹項新職責。承擔這壹責任,壹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能會有疑慮,認為這不僅會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而且如果工作人員不清楚負責受理案件的機關或告知錯誤,也要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負責受理某壹事項的機關,這對於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會更加困難。在現實生活中,申請人在行政機關“走錯門”的情況往往都是如此。多數情況下是因為申請人不清楚壹個或多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對申請人產生誤解。這種現象對於具體辦案、有壹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比較常見。因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相關責任機關告知申請人,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不會增加太多難度,反而會給申請人帶來很大的便利。如果工作人員憑經驗無法了解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盡量通過機關內部系統詢問清楚。告知受理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采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出錯的情況,行政機關還可以提前打印壹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註意事項”等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書壹般須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住址,申請許可的要求和理由,從事許可活動能力的證明,從事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設備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的,行政機關不得直接駁回,但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能夠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五日的補正通知期。《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做出了嚴格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在很多地方與法定形式不壹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重復要求申請人補正,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如果不壹次性完成補正通知,行政機關將構成程序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書面文件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於《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材料時出具回執證明。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在5日內未收到補正通知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應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作出這壹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許可機關以未收到申請為由拖延作出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